JNFJ2600545-02SG-GYa01工程施工总承包最高限价公示

信息发布时间:2026-10-27 11:19:30 来源:南京云平台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澄清修改公告
标段编号:JNFJ2600545-02SG-GYa01
项目名称:
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南侧人才培养创新区整体修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6年10月27日 11:30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 5.1.2质量违约责任 调整为:“本项目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金额为工程结算价款5% 的违约金,违约金将在合同结算价中直接扣除。发包人依据本条款主张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工、维修义务及其他合同约定的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包人负责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后续工程延误费用。上述5% 违约罚金与第5.1.1条第③款约定的10万元罚款可同时适用。”;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第一段话调整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工期逾期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承包人仍应据实赔偿。”;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最后一段话调整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调整为:“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执行通用条款10.7.2第1种方式。”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09日 09:00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2&&&
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梅子洲路69号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89号万得大厦B栋16楼
联系人: 黄菲
联系人:
鲍雪婷
电话: 025-85655573
电话:
13851728099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025-52102011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