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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镇政服〔2014〕1号)

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2 14:30:39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发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政服〔2014〕1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处室:

为加强市公共资源管理交易信息发布管理,现将《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信息发布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息)是指应当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应当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招标(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公示信息、成交信息、变更(更正)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发布是指通过指定的报刊、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介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向社会统一公开发布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含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矿业)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政府采购、医药用品采购等及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交易信息发布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信息发布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内容完整、格式标准、用词准确、语言规范、条理清楚、逻辑严谨,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中心负责信息发布的受理和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协调,为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各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 交易信息发布内容

第七条 交易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公示以下事项:

1.招标项目名称;

2.招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核准文件(法律、法规要求需进行事先审批、核准的项目);

3.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4.招标项目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及建设工期等;

5.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拟选派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资格类别和等级,企业业绩、信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业绩、信誉等其它必要条件;

6.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售价(未标明的视为免费);

7.评标方式及定标办法;

8.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9.工程付款方式;

10.报名时需携带的其他资料。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公告公示以下事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话、传真、邮箱),授权或指定相关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拍、挂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2.出让宗地的界址、面积、用途、空间范围、现状、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等;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拍、挂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公告公示以下事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产权构成情况;

3.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交付保证金的要求;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及医药用品采购采购公告公示以下事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

2.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5.投标(谈判)截止时间、开标(谈判)时间及地点;

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

第八条 资格审查公示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资格预审后及时公示以下事项:

1.工程名称、标段名称、发包内容;

2.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姓名、资质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原因和依据,监督电话。

(二)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在评标结果公示中应同时公布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不合格的原因和依据,监督电话。

(三)医药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公示(在响应人内部公示)以下事项:

1.响应人主体资质审查信息;

2.投标产品资质审核信息;

3.投标产品报价解密成功价格信息;

4.招标过程中其它还需公示的信息及监督电话。

第九条 评标结果公示应载明下列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以下事项:

1.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判定废标的依据;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3.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

4.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

5.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分数排名,监督电话。

第十条 中标(出让)结果公示(公布)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以下事项:

1.工程名称、工程类别、招标方式;

2.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规模、项目所在区域;

3.标段名称,拟中标单位、中标价、中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

4.公告开始和截止时间,填报人(填报单位)、填报日期,监督电话。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结果公示以下事项:

1.公告号、地块号,地块面积、地理位置、用途,竞得人;

2. 出让年限,挂牌起始价、成交价、成交金额,监督电话。

(三)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标结果公示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交易类别及阶段;

2.招标人、招标实施单位;

3.项目规模,标底价或概(预)算价;

4.开标时间、公示时间;

5.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监督电话。

(四)政府采购及医药用品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以下事项:

1.政府采购应载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成交)日期(注明采购文件编号);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监督电话。

2.医药用品采购应载明:中标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中标单位、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价格等中标成交信息),监督电话。

第三章 交易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一条 交易信息拟定。交易公告拟定: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公告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公告由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或委托方拟定;政府采购、医药用品采购公告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信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方拟定。

第十二条 交易信息备案。已经中心电子签章认证的交易信息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其拟发布的交易信息可直接经中心网上交易系统递交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中心电子签章认证的交易信息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其拟发布的交易信息文本须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交易信息登记。拟发布的交易信息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到中心进行登记。

办理信息发布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详见中心办事指南)。

信息发布时对指定报刊的版面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办理登记和委托手续时提出。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发布。经审核登记的交易信息由中心在本规定指定媒介统一发布。

招标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方、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采购人或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规定指定媒介外发布信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除交易公告外,交易过程中其他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由中心各专业交易科室拟定,经中心审核后发布。

中心对交易信息的发布应当随到随发,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四章  交易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网站、电子显示设备为中心指定的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各专业交易信息应同时在法律法规和上级明确指定的媒体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应按专业类别在江苏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江苏水利网、中国招投标网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及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医药用品采购项目交易信息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及卫生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产权交易项目交易信息应在江苏省产权交易中心网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土地交易公告信息应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及国土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各专业交易信息发布的具体时限应严格遵照其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信息在不同媒体上发布时,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交易信息发布的各方主体应通过电子平台传送相关资料,做到发布信息网上流转。

第十九条 拟发布的交易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要求交易信息发布人及时予以更正、补充或调整:

(一)交易项目或交易方案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用语不当、逻辑混乱、容易引起歧义的;

(四)在媒体及中心网站上发布的同一交易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五)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二十条 已发布的交易信息有错漏或变动,须提供证明材料及时在中心办理变动手续。更正信息公告应当与原信息公告发布的媒介一致。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应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应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而未公开发布的;

(二)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未按规定程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和有关媒体发布的;

(三)交易信息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明显不合理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四)交易信息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的;

(五)提供虚假交易信息、证明材料,或者交易信息有欺诈内容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交易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可向中心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三条 因交易信息发布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发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交易信息发布另有规定要求的,从其专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