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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出让)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镇资交发[2014]8号)

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2 14:34:25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出让)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镇资交发[2014]8号

 

为规范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管理,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中心统一收、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实施监督。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中心设专用账户具体管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

第四条  交易公告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人必须从所在地开户银行基本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与投标报名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二)投标人必须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转至专用账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收到的投标保证金为有效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可按标段或项目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1.工程建设类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经招标人同意、未中标单位向中心申请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在工程合同签订备案后向中心申请,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政府采购及医药用品采购项目保证金的退还: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谈判)保证金;中标人(成交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谈判)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除外);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履约期满后,无息退还中标人(成交人)。

3.国有土地(矿业权)交易项目保证金的退还:交易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未中标的投标人向中心申请退还其保证金;交易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所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金,由中心划转给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专户。

4.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的退还:投标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意向受让人在投标资格审查后二个工作日内,由中心电话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在评标或竞价会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由中心电话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的投标人在评标或竞价会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在中标通知书中要求其缴纳成交价款,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待中标人缴清全部成交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拨付给相关机构。

5.因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根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由中心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该投标人。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中心以银行电汇的方式将保证金退还至原拨付账户。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在相关项目(标段)开标时由中心予以公示。

第九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中心应定期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有特殊情况的,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