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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湖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3 09:12:07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金湖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

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阳光办,政府采购中心(交易分中心),代办中心:

《金湖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金湖县行政审批局

2019年8月11日

 

 

 

 

 

金湖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

调查处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加强集中监管,强化执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严格履行程序

(一)初核。收到针对招标采购的投诉,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工程交易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5个工作日)进行初步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1.提醒补正。投诉书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采购5个工作日内)。

2.不予受理。已经提醒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事项没有提供证据的;投诉事项应当先向招标(采购)人提出异议(质疑)却没有的;恶意投诉的;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3.部分不予受理。投诉事项较多,其中有的不符合受理要求,或者不具备投诉条件。

4.指明诉求方向。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书面告知(采购3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举报事项超越本部门职权,第一时间告知举报人向纪委监委、公安等有权机关举报。

(二)受理。经初核,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时间。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投诉,还应当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三)调查。正式调查前应当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的基本思路和方向,拟采取的调查策略及主要措施,明确调查人员、时间、路线、要求等,并填写《金湖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批表》。调查过程中,需要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谈话的,应当提前做好谈话提纲,谈话时至少由两名执法人员亮证进行,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论证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提供相应结果报告。需要实地取证的可以申请借助纪委监委或公安机关力量进行。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采购活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并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本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报告。调查遇到特殊情况或预料之外的突发状况,应当第一时间请示、报告。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和音视频资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五)审理。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资料应当提交本机关“投诉及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主要就调查程序、取证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及证据链是否完整有效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同时,就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特别是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进行会商。最终,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出具审理意见。

(六)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投诉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公章,且书面通知(送达)有关当事人。

工程交易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6.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3.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七)归档。完善投诉和案件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调查卷宗、证据材料等有关档案资料,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跟踪。建立投诉和案件处理后跟踪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当事人可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后续情况,为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准备。

二、全面固定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投诉或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

(一)书证。档案资料、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招标(采购)公告及文件、答疑澄清、异议书、投诉书、答复;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听证会意见;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论证报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面证据、配合调查谈话笔录;案件处理的各类程序性文书资料(快递信息、送达回证等);含调查人员、证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字的调取证据记录资料;其他有效书证等。

(二)物证。样品、实际供货产品;涉诉涉案当事人现场留下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其他有关物品或痕迹等。

(三)视听资料。影音图像资料;项目存档数据光盘;开标、评标、约谈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合法取得的监听监拍素材。

(四)电子数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电子邮件、QQ、微信等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信息数据,以及存储在电子系统平台的项目资料;其他有效电子信息。

(五)证人证言。与投诉或案件有关的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第三方证言;其他有效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谈话笔录、自述材料;当面录音录像素材;其他有效载体等。

(七)鉴定意见。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痕迹鉴定;专业鉴定;其他有效鉴定等。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即监管人员或调查人员对与投诉或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即监管人员或调查人员对与投诉或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其他必要记录等

三、客观作出结论

(一)集体决策。成立投诉及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班子成员任副主任,相关职能科室及法律顾问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监管科。案审委对各类投诉及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参与审查人员表决形成对投诉或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

(二)投诉处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对部分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只对该部分进行受理;对缺乏事实或法规依据,或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对情况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视情况裁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恶意投诉的,严格按照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案件处理。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积极应对诉讼

(一)主动对接沟通。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专业指导、案件把关、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听取、吸纳其意见建议。主动保持同司法、法院等机关的密切联系,紧紧围绕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全流程开展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观摩庭审现场,直观感受控辩焦点,便于无缝衔接。

(二)充分准备应诉。实行“一把手”应诉制,应诉前由案审委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细致梳理复查,确保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同时,提前与辩护律师交流,让其充分了解、熟悉案情,精准把握案件要害关键,厘清法律法规依据,针对争议和分歧,从容应对答辩。

(三)及时总结得失。每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束后,都要结合司法复议结论或法院判决结果及时进行剖析反思,查找应诉过程中暴露出的处理失误、执法瑕疵、处罚不当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不断加以改进。同时,常态开展涉诉案例警示教育学习,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投诉及案件调查处理经得起复议和诉讼的检验。

五、强化风险防控

(一)增强规范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努力构建“310”工作机制,即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通过履行一套周密调查程序、做实一条严谨证据链、作出一个客观精准结论,最终实现行政复议、诉讼零反复。

(二)完善内控机制。结合岗位实际、职责定位、潜在危险等开展廉政风险识别排查,有效防控办案风险。加强纪律、规矩意识教育,经常性地开展廉政谈话,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与纪检监察联动、工作提醒督办、内部复核运行等机制建设,推动各项工作高效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投诉及案件处理责任倒查追责机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对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县审批局(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

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2.《金湖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调

查审批表》

3.《金湖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调

查结果报审表》

 

 

 

 

 

 

 

 

 

 

附件1:

县审批局(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集体会商会审,严格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审批局(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侯先标  党组书记、局长

副 主 任:殷叶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代办中心主任

          闵  江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  华  党组成员、交易中心主任

成    员:相月红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科长

          郑立梅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督查科、法规科)科长

          龚俊霞  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柏传兵  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刘振环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办事员

耿正云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办事员

       

法律顾问:陈二华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柏玉潭  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主任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管科,相月红、刘振环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附件2:

金湖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

调查审批表

类别:投诉□行政处罚□(打“√”)

项目(案件)基本情况

名称

 

备注

招标(采购)人代表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代表

 

联系电话

 

 

投诉(举报)人1、2、3

 

联系电话

 

 

投诉(举报)情况

主要内容

证据

主张

 

 

 

 

 

 

 

 

 

 

 

 

 

被投诉(举报)人答辩

答辩观点

证据

主张

 

 

 

 

 

 

 

 

 

 

 

 

 

调查方案

要点

基本思路

 

方向重点

 

 

策略措施

 

预期目标

 

 

调查人员

调查时限

路线安排

联合调查

 

 

 

 

 

 

监管科

提请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金湖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及行政处罚案件

调查(初核)结果报审表

 

项目(案件)基本情况

名称

 

备注

招标(采购)人代表

 

代理机构代表

 

 

投诉(举报)情况

投诉(举报)人

主要内容

证据

主张

 

 

 

 

 

 

 

 

 

 

 

 

 

 

 

 

被投诉(举报)人答辩

答辩观点

证据

主张

 

 

 

 

 

 

 

 

 

 

 

 

 

监管科

调查核实

(附调查报告)

基本事实

 

证据

 

 

初步结论

 

法规依据

 

 

法律顾问

意见1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

意见2

负责人:

年 月 日

案审委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