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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的补充规定(金政务发〔2018〕5号)

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3 09:17:54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的补充规定

金政务发〔2018〕5号


 各镇、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5〕48号)《淮安市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购〔2017〕14号)《金湖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2017〕137号)文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全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要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选购,即采购单位对选购的商品必须至少登录两家电商平台进行报价对比,选择报价最低的商品进行下单采购。采购时的报价信息截图作为财务报账的依据之一。如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只有一家电商供货,也必须对报价信息界面进行截图作为报账凭证。

二、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的(合理低价),经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在“政府采购申请表”上表明意见并签字),经县财政局(镇项目经财政所)、县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能科室审核,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视情况核准线下采购及方式,同时报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湖分中心(金湖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但须提供网上商城报价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本补充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由县政务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若省、市有新的文件规定出台,则从其规定。

 

 

金湖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金湖县财政局

   2018年2月28日

 

 

 

 

 

 

 

 

 

 

 

 

 

 

 金湖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