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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办法》《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现场行为记录办法》的通知(连公管办〔2018〕1号)

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3 09:54:42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办法》《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现场

行为记录办法》的通知

连公管办〔2018〕1号

 

各县(区)政务办(行政审批局)、灌南县招管办,市各行业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强化现场监督,规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现将《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办法》和《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现场行为记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1.《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办法》

2.《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现场行为记录办法》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联系人:王璐,联系电话:85868223,18061373207)

 


附件1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现场行为记录办法

 

一、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1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是指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库成员。

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记录人员负责记录保存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表现情况。

  四、评标评审专家在行使评标评审专家职能或以评标评审专家身份从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评标评审专家回避的相关规定。

五、建立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现场活动实行音视频实时监控和现场监督、记录人员人工记录,并填写《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记录表》(见附件)。记录结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并上报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

  六、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场监督、记录人员记录后向市公管办及时反馈:

  (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区或在评标区用通讯工具和外界联系的(使用评标区提供的录音电话除外);

(三)已确认参评的专家,在没有发生不可预见性情况,未按规定时间到场或不能到场参与评审,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请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审的;

(六)评审中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说明,未在评标报告中据实记载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出现偏差的;

  (八)拒绝在评标报告或表格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理由的;

  (九)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拒绝接受或阻挠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调查工作的;

  (十一)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十二)评标结论被有关监管部门复核,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三)相互串通、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倾向性评标的;

  (十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五)不遵守评标纪律,泄露评标秘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六)评标前饮酒,影响评标活动的;

(十七)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十九)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七、本记录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现场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评标室

第    室

评标评审专家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记录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十九项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情况:

 

现场监督、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现场行为记录办法

 

一、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1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的中介代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记录人员负责记录保存评标评审专家现场表现情况。

四、建立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现场行为记录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现场活动实行音视频实时监控和现场监督、记录人员人工记录,并填写《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现场行为记录表》(见附件)。记录结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并上报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

五、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场监督、记录人员记录后向市公管办及时反馈:

1、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入场交易登记后,没有按照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和交易程序操作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

2、没有按照《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等规章制度要求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步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招标文件和变更通知等内容的;

3、预约场地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标,未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情况的;

4、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管理制度规定操作,导致开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6、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区或在评标区用通讯工具和外界联系的(使用评标区提供的录音电话除外);

7、组织答疑或者补充说明等事项没有严格遵守评标区记录秩序,且不配合见证人员管理的;

8、评标过程有干扰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

9、开标评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10、确定中标人后没有及时办理或协助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被相关投标人投诉的;

11、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本记录评价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现场行为记录表

 

中介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现场行为记录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十一项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情况:

 

现场监督、见证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处           2018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