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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4〕145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安县区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区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海安县区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区镇延伸,规范区镇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预防腐败,维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镇及其所属单位、村级组织(含社区,下同)规模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运作应当遵循管办分离、有效监督、统一管理、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负责对区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对区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平台建设
第五条 区镇应成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镇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镇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副职任副组长,财政、审计、城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镇领导小组负责本区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 区镇应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镇交易中心”),地点原则上设在区镇便民服务中心。区镇交易中心是各区镇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场所,不作为法人单位,有固定交易场所并挂牌运作。区镇交易中心应配备不少于2人常驻办公,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第七条 建立区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区镇监督小组”),由区镇纪委书记任监督小组组长,成员应聘请熟悉交易业务的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共同参加。
第三章 交易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列项目由区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不具备交易条件的区镇可委托县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一)工程建设类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路灯、绿化、农村公路、农田水利设施、土地整理等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2.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
(二)政府采购类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三)资产拍卖类
资产、租金等起拍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四)其他经批准由区镇交易的项目
第九条 县交易中心已统一洽谈,形成框架协议的交易项目按框架协议执行。
第十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实际情况,县公管办应及时调整区镇公共资源交易规模标准。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区镇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采用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具体交易方式由区镇交易中心核定。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和二次交易失败改为直接谈判的,须报县公管办和区镇领导小组核定。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交易申请。招标人(业主)应向区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1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先报区镇财政局(所)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四条 编制交易文件。招标人(业主)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区镇交易中心协助下编制交易文件,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交易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和开评标时间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易文件须经县交易中心审查把关。
第十五条 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信息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区镇政务公开栏同时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报名受理。区镇交易中心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报名并做好登记工作。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进行二次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交纳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概算(预算)的2%,产权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评估价的10%。
第十八条 组建招标(采购)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审专家从县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区镇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组织评审。评审小组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区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工作日内,招标人(业主)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区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料归档。项目结束后,区镇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易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镇领导小组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督查和职能部门专项执法监察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镇监督小组对开评标程序和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受县公管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镇应设置投诉渠道,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其他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镇领导小组成员、区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业主)、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公管办负责制定海安县区镇公共资源交易指导文本并作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 区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县指导文本,结合实际,制订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等方面的操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各人民团体。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