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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 |
南通市政务中心 |
通交规〔2014〕2号
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中心
关于印发《南通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滨海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公路处、航道处、质监处、建设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路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南通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通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南通市政务中心
2014年5月27日
抄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印发 |
附件:
南通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路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交通行业的要求、特点,结合我市公路航道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内河航道等交通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及大中修,具体包括施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依法对全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并授权委托南通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设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及南通市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我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对全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具体办理市管公路航道工程的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事项。
(四)监督管理市管公路航道工程的招标投标程序。办理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招标计划和招标通告)备案;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五)负责对从事我市公路航道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备案和考核,对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管理、记录和公示。
(六)负责全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对评标(资审)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和公示。推荐“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评标专家”,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
(七)依法查处全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查处。
(八)负责全市公路航道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注册地在本市的公路航道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进行复核和动态审核,对相关业绩进行核查。
(九)收集、定期抽查本市公路航道工程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合同履约结果、从业人员履约评价得分、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从业单位的行为信息,并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定期统计、汇总全市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整理、归档有关招标投标监管资料。
第三章 监管模式
第四条 全市交通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监管模式。市交通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全市公路航道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建设处负责以下项目(简称“市管项目”)的施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发改基础〔2013〕980号)、《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11-2020年)(苏政办发〔2012〕188号)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普通国道、省道的养护改善及大中修项目;
3.路网连接线项目;
4.船闸、航道养护专项工程,航道建设工程中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桥梁工程。
(二)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路、农桥、六级航道新建、改建、扩建等市管范围以外项目(简称“县管项目”)的施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管项目统一进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同时接受市建设处和市政务中心(公管办)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招标投标。
县管项目可进入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市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进场招标投标而未进场招标投标或规避进场招标投标的,交通运输系统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质量监督、资金拨付、交(竣)工验收和接管养护等手续。
第四章 招标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公路航道工程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含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用不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市管项目需经市建设处批准,县管项目应经地方人民政府认可的监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填写自行招标备案表,并报市建设处备案。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交通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13〕22号)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南通市交通运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通交建〔2012〕18号)公开招标或比选确定。
委托人应当按照《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考核实施细则》,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履约考核,并上报市建设处。市建设处对委托人的考评结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市建设处应当按照《南通市交通运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九条 市管项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市建设处登记项目基本信息,并向市政务中心(公管办)报备。
(二)信息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投标网、江苏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步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更正信息、澄清公告等。招标公告中应明确投标人统一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办理邀请招标行政许可手续后,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
1.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江苏省公路、航道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规定。
2.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现行资格预审文件范本。招标人应该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专用本,资格预审文件专用本是对范本文件中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的补充,原则上不得直接在范本上修改。
3.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市建设处应当对专家的人数和专业、应当回避的单位(人员)等进行审查。
4.资审专家的抽取:招标人或市政务中心(公管办)工作人员在省交通运输厅专家库中抽取和通知。
5.满足条件的项目应该进行远程异地资格评审,市交通招标办会同市政务中心(公管办)、纪检监察、社会特邀监督员等对资格预审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四)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采用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现行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应该编制招标文件专用本,主要对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补充和修改,原则上不得直接在范本上修改。
2.招标文件以网上出售方式为主。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出售前报市建设处备案,市建设处应该在2日内向招标人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五)投标控制价编审
1.编制依据:设计图纸、实施方案、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交通运输部概预算编制规定。
2.招标人自行组织造价编制、审查,或进行造价咨询,应执行《江苏省公路航道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六)场地预约
市建设处根据招投标项目的类型、规模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市政务中心(公管办)提出开标、评标场地预约申请,招标人应及时将招标投标场所通知投标人。
(七)投标和开标
1.招标人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省交通运输厅全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网上投标和网上开标。
2.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3.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市建设处、市政务中心(公管办)、纪检监察和社会特邀监督员等参加。严格执行《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纪律》(通公管发〔2013〕7号)的相关规定。
(八)协助评标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以及投标文件。必要时,招标人可以组建协助评标工作组(一般由不少于5人,由技术和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3)如实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上述相关信息的摘录、复核必须在评标室进行,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不得在评标工作结束前,将所有投标文件、清标资料带出评标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九)评标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市建设处应当对专家的人数和专业、应当回避的单位(人员)等进行审查。
2.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市政务中心(公管办)工作人员在省交通运输厅专家库中抽取和通知。
3.满足条件的项目应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标现场纪律应执行《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区管理办法》(通公管发〔2013〕5号)相关规定,市建设处对评标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并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十)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
1、招标人将中标单位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投标网、江苏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进行公示(明确公示媒体),公示期满3天、无异议的,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招投标资料报市建设处存档备查,并向市政务中心(公管办)报备。
3、投标保证金的返还严格执行苏交建〔2012〕11号文件要求,项目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招标人应当在5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应当在5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条 县管项目的招标程序由各县(市、区)交通局参照市管项目制定,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履约考核和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建设处应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及其现场负责人履约考核和信用评价工作。执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和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履约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履约考核分项目法人考核和主管部门评审两个阶段,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考评。项目法人每季度按照相关履约考核细则对从业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考核结果于本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上报市建设处。
市建设处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法人的履约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评审。市建设处对市管交通项目各合同段从业单位履约考核情况及时汇总,并作相应说明。每季度组织履约考核评审工作组,对全市公路航道工程从业单位履约考核情况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于次季度首月7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定。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在“南通交通建设网”和“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5个工作日。被考核人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的,市建设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重新组织评审;被考核人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评审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作为被考核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评定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审的重要依据。在资格审查阶段从业单位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从业人员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0%;评标阶段从业单位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5%,从业人员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3%。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对公路航道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通交建〔2007〕3号)、《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南通分中心管理办法》(通交建〔20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