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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3 09:23:39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南 通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通建工〔2017〕2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廉政风险,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6〕260号)等文件精神,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有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快产业升级。以建立注重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建设阳光透明、守法诚信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进一步严格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简化审核流程,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以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提高招标效率;以突出国有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为重点,管放结合,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以技术创新、信息平台整合为抓手,全力推进电子招投标,打造更加公开透明,可追溯的阳光电子化交易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以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为主线,推进招投标项目的阳光决策

1. 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项目建设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定事项的范围和议事规则,要将投标人资格审核、筛选、定标等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围,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

2.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建设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选派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认质认价、合同变更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监管部门要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严格追究问责。

(二)以全面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为重点,推动招投标市场的阳光监管

3. 强化招标文件编制管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编制质量负总责。要组织力量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注重主要条款的审核,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为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招投标监管机构设置专门窗口,安排专业人员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供政策咨询与服务。

4. 推行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资格审查活动监管。

对一般建设工程,大力推行资格后审制。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工程达到一定规模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概算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项目概算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等其他专业工程概算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可实行资格预审招标。对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经招标人集体决策,可实行有限数量制,通过计分排名方式择优选择不少于9家合格投标人参与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开不合格投标人名单以及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5. 试行投标人资格筛选制,择优选取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前,可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对投标人进行资格筛选,以限制在以往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参加投标。筛选条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的信用、受到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履约信用评价等情况。投标筛选条件和筛选结果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投标人在招标人以往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1)近两年内因视同串通投标而被否决投标的;

(2)近三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近三年内有放弃中标资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拒不提供履约担保等情形的;

(4)近两年(通报之日起)内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较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拖欠农民工资或合同履约诚信问题被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5)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被依法查处的。

6. 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对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信用评定结果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3-5%的比例计入投标报价得分,试点将企业信用得分在资格审查环节和定标环节应用,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公平竞争体制。

7. 完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进一步优化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招标代理企业动态考核机制。推行“一标一评”制,实时公布代理企业与代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得分,定期公布代理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得分。建立健全我市招标代理企业推荐名录库。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将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进场电子化交易,推行代理合同网上备案,研究出台招标代理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8. 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信息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的确定机制,严格落实参加评标专家的保密、回避等制度;实行“一标一评”,工程评标结束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通过评议、评估、回访等措施,实现对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畅通对评标专家的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对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等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公告处理决定;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

(三)以有序开展招投标制度改革为突破,推动招投标活动的阳光运行

9. 探索“定性评审、评定分离”制。

进一步厘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推行“评定分离”制度,探索建立“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详见附件三),确定“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开展“评定分离”试点,推动评标由定量评审逐步向定性评审转变,真正发挥评标委员会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的作用。推动由评标委员会定标向建设单位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发挥招标人在评标与定标环节的决定性作用。

实施“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采用定性评审法。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在综合考虑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工期等关键因素后,决定选择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法、抽签法或集体议事法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制度适用于我市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和具有集中建筑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实施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试点“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当具备完整的工程管理机构,完备有效的工程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市中央创新区、五山新区指挥部、市城建集团、市国有置业集团、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拆迁安置房项目进行首批试点。

10. 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

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特点,制定我市设计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优化设计评审机制,从设计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主要设计人员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及设计费用等方面对设计作品进行综合评价,避免以简单的价格比选方式评审设计作品;招投标监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评分办法、评审程序、设计取费主要条款,推进招标文件的菜单式、标准化管理,提高设计招标监管效能;加强设计队伍管理,试点建立“设计单位优选名录库”,实行动态考评,市重大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设计单位应优先从名录库中选择;进一步引导、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在工程设计、建造方面的应用,凡应用BIM技术进行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试点推广期间设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模式。

11. 探索推行“预选招标”制。

对在一定时间段内实施的抢险救灾、修缮养护工程、小区居配电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货物、服务,探索推行“预选招标”制,招标人可在预估标的额后,合理划分标段,集中招标确定一定数量中标人。待项目实施时,在原定的合同标的额范围内,招标人按前期预选招标结果直接确定承包人或供应商,并及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用“预选招标”施工项目宜采用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按历年的结算情况预编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调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施工项目,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和人工风险调整方法。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可直接采用定额方式结算,费率报价。

12. 试点“合理低价法”。

研究制订“合理低价”判评办法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建设行业成本价格体系,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评标原则,引导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使“最低价”与市场价更协调,杜绝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重视质量的企业中标。建筑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过低的投标报价的具体标准。在计算商务标评标基准价前,可先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评标委员会重点审核过低投标价相关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组成、措施费用、利润是否合理,主要材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低于合理低价的投标报价可视为不合理报价,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具体合理低价标准见附件四。

工程监理等服务性采购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监理费取费参照2007年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一般不得高于基准价×80%。合理的监理投标报价不宜低于基准价×65%(绿化专业工程60%),低于基准价×65%(绿化专业工程60%)投标报价不宜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具体办法由招标人在评分办法中明确。

13. 创新监管机制、优化招标流程、提高招投标效率。

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的管理,着力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谨性,落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对招标流程进行梳理,简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查管理流程,压缩初审环节,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加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监督管理,优化流程,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查,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投标活动,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招标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扣减信用得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以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健全市场监督执法体系为关键,推动招投标领域的阳光执法。

14. 强化标后履约管理。

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后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投标人中标后,应当及时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一致,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对投标人涉嫌挂靠、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5. 建立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加强标后联合巡查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要实施常态化、动态化跟踪检查,坚持突击检查与经常巡查、重点抽查结合,着力检查招标成果的落实情况。建立标后联合巡查执法机制,将巡查结果与企业信用得分挂钩。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造价、招投标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禁擅自提高结算标准、高估冒算、低中高结等行为,健全完善问责机制,严肃责任追究。

16. 组织开展对围标、串标、挂靠资质投标的专项整治。

对全市近二年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回头看”。对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单位与个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依法公告处罚决定,有关处罚信息及时列入诚信黑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各县(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参照本通知,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强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本地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发改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行业要求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招标过程监管、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及招投标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责;招投标监管、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招标人要按市政府《关于强化“三重一大”事项责任推进专项问责实施办法(试行)》(通办发〔2017〕47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决策程序,健全工程廉政风险防控体制,加强施工过程管控,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招投标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心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招投标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我市各项招标制度改革工作。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加以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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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通市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活动进场交易的实施细则

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抽签或招标方式

附件3:南通市“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

附件4:合理低价判断办法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附件1

 

南通市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比选活动进场交易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苏建招办〔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下列南通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勘察费、监理费、设计概算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工程服务类招标项目;

(二)单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总承包概算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施工招标项目;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三)单项概算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未达到上述招标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交易活动由招标人组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交易活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过程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督。

三、招标人可通过比选、抽签或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原则上应优先从上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得分前15名中选择确定。

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设备采购、设计等项目,信用得分前15名的招标代理单位难以胜任的,招标人可另行择优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竞争。

四、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程序:

(一)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上发布抽签、比选或招标公告,公告应说明参与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取费标准及随机抽取的时间、地点;
  (二)拟参加抽签、比选或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随机抽取或者评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招标人向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的,招标人应当报该招标项目的监管部门备案后,从已申请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非不可抗力原因无故放弃中选的,给予通报,并在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中按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次;因无故放弃中选被通报二次的,在市区范围内暂停3-6个月从事政府和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上公示至暂停期结束。

五、招标代理机构对提交的投标、比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该项目的抽签资格,该不良行为记录在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中按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次,并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上予以通报。

六、招标代理机构应成立项目组,并提交《工程代理项目组成人员情况及事项表》(详见《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附件一),项目组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工程的招标代理活动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的资格和组成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七、应进场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受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对该次不良行为在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中扣2分,并在南通市工程建设网上予以通报。

八、有序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合理测算企业个别成本。对于个别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价单位的报价,招标人应当要求代理机构进行澄清,代理机构不能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认定报价低于成本报价,否决其竞标比选方案。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抽签或招标方式

 

一、抽签方式

1. 直接抽签。招标人在3家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中直接随机抽取1家作为备选单位。代理价格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一般适用于小型项目。

2. 报名抽签。招标人发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在公告中明确代理费收费标准,从报名的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中随机公开抽签确定。

3. 报价抽签。招标人发布竞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将报名且符合资格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其报价高低进行排序,可选择最接近平均报价的5家及以上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告中明确的办法),随机公开抽签确定。

二、比选方式

招标人可以根据拟招标项目规模确定代理机构组别、业绩、项目组组长条件、业绩等指标,发布公告(不少于2个工作日),各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报名,由招标人在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中随机公开抽签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抽签一般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当场从中选定一家承担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决抽签结果。

三、招标方式

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其招标程序可以直接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但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参与该项目代理招标的投标。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应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其中,评标办法可参照下表内容:

 

项目

内容

得分

报价
(40分)

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分,得基本分4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每再低一个百分点,减0.2~1分(可选项,精确到0.1),每高一个百分点减0.1~1分(可选项,精确到0.1)。

0-40分

上一年度动态考评信用得分

(10分)

上一年度在南通市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中满分的得10分。中间按插入法计。

0-10分

投标人业绩

(20分)

每承担过一个中标价为万元以上的(本市范围内的同类型项目)招标代理业绩得2分,满分10分。

0-20分

上年度业绩10分:上一年度代理的项目中标价在亿元以上(含亿元)的,得10分。中间按插入法计。

项目组成员

(20分)

项目

负责人

(10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的工程相关资格得5分。

0-20分

中级、高级职称(分别得1、2分)。

近三年每承做过一个中标价为万元以上的(本市范围内同类项目)招标代理业绩得1分,满分3分。

其他人员(5分,限评2人)

具备初级、中级以上职称(每名成员分别得0.5、1分)。

每名成员近三年每承做过一个中标价为万元以上的(本市范围内同类项目)招标代理业绩得0.5分,满分1.5分。

代理工作方案(10分)

项目各个主要内容拟招标的顺序符合工程建设客观规律情况。

0-2分

代理服务保障措施。

0-2分

招标工作总体、分项进度计划。

0-2分

招标质量保证措施、保密措施。

0-2分

招标代理初步方案的深度。

0-2分

 

 


附件3

 

南通市“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评标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定标方法和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随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评定分离”应按以下程序与方法进行:

一、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采用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经济和商务标进行定性评价。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列出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评标入围的数量、筛选方法和程序,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较多时,确定不少于10家参与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

(一)初步评审

1.形式性评审及评审入围筛选(如有)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3.其它符合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和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评标委员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后,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措施后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人仍不足3名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具有竞争性的,在征询招标人意见后,将合格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定标程序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详细评审

1.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货物招标项目的技术标评审,可以将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分为重要评审项目和一般评审项目两类,定性评审时分别指出负偏离情况,评标委员会可针对重要评审项目偏离情况否决投标,对于一般评审项目不得规定若干项不符合或负偏离就将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

(3)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货物招标项目则指出存在的负偏差情况)、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2.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内容包括企业资格、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招标合同承诺条款等,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3.投标报价评审

(1)具体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的,商务标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其他均应评定为“合格”,并指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三)合格投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应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提出合格投标人的名单。

(四)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评标委员会及个人评审意见记录(投标文件的主要技术性优势,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以及其他意见);

7.推荐合格投标人名单,以及各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缺陷,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合同履约风险。

二、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合格投标人公示。公示中,应附评标报告(除评标专家姓名外)。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定标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

1.采用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采用其他方式定标的,招标人组建定标成员库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从定标成员库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未组建定标成员库的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指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或邀请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2.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定标委员会人数的2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定标委员会,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主持定标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4.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5.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定标过程提供见证服务,保存定标过程的录音、视频监控资料。

(二)定标

招标人应当在合格投标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1.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1)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2)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规定单票最多排名数量N,一般不超过5名),按名次得分(第一名N分,第二名N-1分,以此类推),按照累计分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得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由定标委员会对同得分单位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逐轮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规定各轮次中单票最多排名数量 N,一般不超过5名),按名次得分(第一名N分,第二名N-1分,以此类推),累计分较大的确定为单轮入围单位(末位同分的不受单轮入围数量限制,进入下一轮)。依此类推直至确定中标人。

(3)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先以单轮或多轮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后,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4)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2.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3.招标人在择优时可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直接关系到中标人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

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2)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3)知名度高企业优于知名度低企业;

(4)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5)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

(6)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

(7)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

(8)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

(9)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定标委员在投票时优先进行“比优”,无法比优情况下可进行“比劣”。招标人也可在定标前明确相关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

三、定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告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人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合格的投标人中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附件4

 

合理低价判断办法

 

(一)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3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1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各清单平均综合单价,生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后按招标清单所列费率计算规费、税金,得出投标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低价。

(二)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3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1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

(三)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6%~10%,装修、安装工程下浮范围为7%~12%,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7%~13%,园林绿化工程下浮范围为8%~16%,其他工程下浮范围为5%~10%。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区间,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时抽取(下浮率取整)。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