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2 17:15:40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园规建〔2017〕33号)
各相关单位:
现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详见附件),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在贯彻落实时一并执行。
一、关于资格审查
1、具有通用技术标准的大型及以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其它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
特大型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经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2、园区资格后审投标单位选择模式分两种:一是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选取投标人的资格后审;二是没有限定范围的开放式选取投标人的资格后审。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项目应采用第一种模式,从苏州市预选承包商名录及园区补充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没有名录的除外)。其它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采用两种模式之一。
3、采用资格后审的中型工程项目,也可以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采用资格预审的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
4、资格预审项目因招标人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或获奖要求,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招标人应当①取消获奖要求;②降低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50%)或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改为资格后审重新招标。
二、关于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内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审工作,招标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直接确定评审专家。在专家库内直接确定的需由园区招标办同意后实施;在专家库外直接确定的需由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中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原则上应采用合格制。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采用打分制且得分计入投标文件总得分进行排名的,应经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后使用。
四、关于投标保证金
资格后审项目中,招标文件约定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段应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标时间之前,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早于或晚于该时间段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五、关于中标单位确定
园区自有国有资金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编写评标报告上报园区批标委员会,获得批准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含总监)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企业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含总监)在多个工程项目上均为拟中标人时,放弃中标园区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多个项目均未放弃的(按规定可以兼项的情形除外),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园区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在后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按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记录不良行为。
六、关于项目负责人变更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含总监)与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同意,并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
项目负责人(含总监)在中标后(直接发包项目在合同备案后)变更应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后,该业绩投标时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变更未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该业绩投标时不作为任何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认定。未竣工项目,项目负责人变更未至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变更,原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监)项目。
七、关于异议或投诉
资格预审项目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或投诉在评标结束后提出的,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和排序不因上述异议或投诉而改变。拟中标人因上述异议或投诉成立,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新的拟中标人。如果上述异议或投诉成立的原因是拟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招标人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重新招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异议或投诉所反映的内容需要重新评审的,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重新评审。
评标结束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的异议或投诉除外),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重新计算。
八、关于相关概念
1、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电梯、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变配电设备等。
2、工程分类中的“安装”指机电安装工程,含给排水安装、电气安装、暖通空调安装及消防安装,不含变配电所安装。
3、在建工程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本通知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园区规划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的通知(苏园规[2014]7号)、《关于调整园区施工招标资格后审项目范围的通知》(苏园规〔2014〕21号)、《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招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园规建〔2016〕25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