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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建建市〔2018〕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2 15:58:37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锡建建市〔2018〕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10号)与《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锡建规发[2018]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一)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发文规定招标控制价下浮系数。编制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省计价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人工、材料价格应严格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不得上浮和下调。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违反清单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将责令企业整改,并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中一般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对编制人员依法扣分、对责任企业除在江苏建设招投标网上依法公示外,暂停其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二)加强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完成一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周期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并按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计价规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价款的计算、核对和支付等相关手续。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报送分部工程结算;发包人或负责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核对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并提供整套计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作为过程结算支付依据。

二、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完善评标基准价确定办法。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招标时,严格执行《无锡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评标入围与投标报价评审规则》。在确定评标基准价时,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和暂列金额(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落实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保障工程建设优质优价,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将“ABC”评标基准价确定办法中的房屋建筑工程下浮率Δ的取值范围,从 “6%、7%、8%、9%、10%”调整到“3%、4%、5%、6%、7%、8%”;将确定C值时的规定范围,调整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之和下浮20%以内的所有评标价”。轨道工程除技术复杂的主体工程需待公布下浮率Δ后实施“ABC”评标基准价外,其他通用施工项目招标原则上应按“ABC”评标基准价法进行投标报价的评审。

(二)实行招标投标信用承诺制度。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前,承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符合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承诺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方法、评标办法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各项规定。以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为支撑,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行技术控制,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各项规定,不得设置与本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方法或评标办法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严格评标方法和评价因素的设置,已经公布信用分类别的专业工程单独招标时,一律不得增设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经历、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因素。投标人在投标前,承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各项规定。

(三)完善资格审查准备工作。资格审查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资格审查准备工作,并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资格审查准备工作,一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审查使用的相应表格;二是以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资格申请文件相对于资格预审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三是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资格预审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资格申请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资格申请文件作出评价。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资格申请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四)严格规范招标资格审查、评标及复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评审的,应向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经招标人核查,资格审查报告或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

(五)强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各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强化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组织架构,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管理力度。在招投标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做好与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沟通,对项目初步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等认真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三、加强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所辖区内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农民工工资分帐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制度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付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企业拖欠工资联合惩戒机制。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拖欠工资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按照《无锡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担保实施办法》要求,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四)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19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附件:锡建建市〔2018〕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