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2 14:29:38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认真落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招标文件审查等有关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水基〔2016〕566号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招标文件审查等有关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水务招投标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落实指导意见中具体事项的执行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人(指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使用市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重视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编制质量负总责。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召开招标文件审查会,并形成会议审查纪要(表)。对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招标人应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招标文件。
标段金额1000万以下的,由招标人视工程情况自行召开招标文件审查会。
标段金额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的,招标人应将审查会议通知提前报区级监管部门,同时将会议审查纪要(表)报市级监管部门备案。
标段金额3000万以上的,招标人应将审查会议通知提前报市级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其中标段金额5000万以上的,市级监管部门应将审查纪要(表)及修改完善后的招标文件报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定。
二、关于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设计单位提供的招标设计图纸和招标工程量计算结果,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进行编制,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等应符合规范规定的格式标准。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承担单位,由招标人在编制工作开展前在相应合同中明确。
(二)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人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人标底编制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或委托编制,为保证编制质量,设计单位应派员参与。编制方法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采用定额法、实物量法等方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项目批复概算偏差超过5%(左右)时,应说明理由并经招标人和造价工程师签章后,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编制结果进行审核。
三、关于施工招标类似业绩条件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类似业绩条件。
(一)中小型项目,设置的类似业绩规模不超过招标项目规模。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相对不复杂的项目,业绩金额不超过招标项目的50%;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有一定难度的项目,业绩金额可适当上调,但不应超过招标项目概算。标段概算金额1000万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各只设定1个投标人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加分项。标段金额5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不设置信用分加分项。
(二)大中型项目,设置的类似业绩规模和金额,应当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概算相适应。
四、关于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建工程认定
(一)参与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需无在建工程,以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为准;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建工程销号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证明材料。相关验收格式可参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水务监管部门备案后销号,销号后自动转成业绩材料。
(三)中小型自动化、信息化工程项目,对项目主要负责人投标可不作在建工程要求。设备采购、材料供应、质量检测和勘测设计等咨询服务类项目,对项目主要负责人投标不作在建工程要求。
五、关于投标人工程业绩证明
投标人对工程业绩的证明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除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外,提供的证明材料还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对勘测、设计、咨询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对其他投标单位: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主管部门签章或印发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应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证明材料。
(三)业绩有效期限一般设定为投标人5年,项目经理5年,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算时间依据,一般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
六、关于业主评委设立
(一)参与评标的业主评委应为业主单位工作人员,或本区内熟悉本次招标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业主评委原则上只作为经济标评委,参与客观项的评分。
(三)原则上市级及以上资金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的项目,不再设立业主评委。
附件:1.招标文件审查纪要表
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标准模板
南京市水务局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