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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城管字〔2015〕120号)

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2 14:32:58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科信处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7 11:03  阅读次数:293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宁城管字〔2015〕120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管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中的具体流程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制定了《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8月8 日

  附件:

  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以下简称“户外广告使用权”),是指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拍卖、招标等交易方式,在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公交车辆、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位置上,取得一定期限商业性户外广告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工作。

  市政务办指导和协调全市户外广告使用权交易活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使用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全市户外广告使用权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相关服务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使用权的设置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使用权交易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方式的,应经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实行 “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让方为通过交易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企业。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挂牌价格,由出让方依据市场行情确定。年出让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价格认证机构确定。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易:

  1.出让方与交易中心签订《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权出让委托书》。

  2.出让方委托出让时,应提供该项目的《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权出让信息表》、评估报告等资料,明确交易项目的标的、范围、出让期限、挂牌价格、交易方式、受让条件等内容。

  3.采用拍卖、招标交易方式的,出让方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中抽取选择中介机构。

  4.交易中心应在其网站公开发布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出让公告和成交公告,出让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5.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公告期内办理意向受让报名手续,经出让方确认资格后,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获得参与交易的资格。

  6.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7.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场监督。

  8.确定受让方后,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

  9.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0.交易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并向交易双方出具《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交易证明书》。

  11.受让方凭《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交易证明书》至所在区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协议,交纳约定款项,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12. 受让方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到交易中心退付保证金。

  第十条 户外广告使用权交易的暂停和终止,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满后,须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出让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 8月 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