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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水基〔2018〕263号
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各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水基〔2015〕233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水务局
2018年4月8日
南京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
共印3份
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信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与材料采购等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管理。
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中标合同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务工程维修和水库移民后扶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务工程建设信用管理,是指南京市水务局对参加市重点水务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以及其他信用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各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信用管理,参与有关信用评定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参加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南京水务交易系统中建立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档案。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
(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以及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 区水务局应当将从业单位参与本区域内重点水务工程的奖励、处罚等信息,或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及时报市水务局,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区水务局、局属单位应当各自按照工程性质、工期和实际情况对承担南京市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和从业单位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报市水务局审核后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 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履约考核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采用《中标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2、3、4)进行考核评分。合同期不满两个季度的项目,不纳入履约考核。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每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区水务局(局属单位);区水务局(局属单位)结合项目法人评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区级(局属单位)考核评分报市水务局。履约考核总分为100分,区级(局属单位)和市级考核评分分别占60%和40%。逾期未报的不纳入考核。
第十一条 市、区水务局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应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履约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考核等次,市水务局根据评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在“南京水务网”上公布。考核等次依据如下标准确定:
(一)评分≥90的,一般评为“优”等次;
(二)80≤评分<90的,一般评为“良”等次;
(三)60≤评分<80的,一般评为“中”等次;
(四)评分<60的,一般评为“差”等次。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十三条 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E级等七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在每年第三季度开展,考核周期为上年度第三季度始至本年度第二季度止,记入上年度信用等级记录。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设立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由局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主要分信用档案资料整理、评审组查阅评审、评审结果网上公示三个步骤。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审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稽察、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南京市水务局公示的奖惩情况,区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涉水事务奖惩情况;
(五)其他应纳入信用等级评审的情况。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承担南京市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有一年以上履约经历,在全部履约合同中,无失信行为记录,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优”等次的不少于六个,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70%及以上,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A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AA级;出现一个“差”的,评为B级。
(二)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为“优”等次的不少于四个,且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60%及以上,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80%及以上,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
(四)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60%以上,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为B级。
(五)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占全部履约考核等次40%以上,出现一个“差”等次的;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均为“中”的,信用等级为C级。
(六)两个项目合同中各出现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无失信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个数不足四个的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考核等次达到三个“优”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考核等次达到两个“优”,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为A级;出现一个“中”的,信用等级为B级;
(三)考核等次均为“良”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考核等次均为“中”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考核等次有一个“差”的,信用等级为D级;
(六)考核等次有两个及以上“差”的,信用等级为E级。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一)在三个不同项目合同中均出现一次考核等次为“差”的;
(二)在一个项目合同中出现两次考核等次为“差”的;
(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信用黑名单未被修复的;
(四)在外市或者外行业被公示或者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其它信用差情形的。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若同一工程或同一单位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等级上调,不重复上调)。
(一)承担本市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水务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或文明工地的;
(二)获得南京市各区政府及以上等级水务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
以上各奖项可根据评选周期确定信用等级上调年限,累计最多不超过3年应用期。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南京市水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南京市水务局及时调整其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由市水务局在“南京水务网”上公布,同时抄送“信用南京”。从业单位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水务局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南京市水务局将把信用等级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水务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信用等级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 全市水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对从业单位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的权重占5%~10%。
(一)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00%。
(二)信用等级为A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85%~90%。
(三)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75%~80%。
(四)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60%。
(五)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40%~45%。
(六)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5%~20%。
(七)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暂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参与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依据本《细则》可即时将其信用等级降为E级。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从业单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不良行为处罚的,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一级,直至E级;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降为E级;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承担市重点水务工程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必须在C级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企业资质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企业资质申报、动态核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实名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在申报资质不予通过或者取消已批准资质的同时,将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情节严重的降至E级,且1年内不同意申请各类资质。
(二)企业在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中信用等级为C以下的或近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中有一个以上“差”等次的,报有关部门不同意申请晋升资质。
(三)对于拒不配合资质动态核查或专项检查的从业单位,将其信用等级降一级,情节严重的降至D级。
(四)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的从业单位为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等级的从业单位,应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质所有材料报送市水务局复核,复核结论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市水务局将建议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资质。
第三十一条 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建设全过程履约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评优评奖。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
第三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信用等级评审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标施工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
2、中标监理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
3、中标设备采购和材料供应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
4、中标设计单位履约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