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0-08-12 14:35:02 来源: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
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水招〔2020〕14号
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各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南京水务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办法(试行)》(宁水基〔2017〕952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水务局
2020年1月16日
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在本市从事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服务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南京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承接市级及以上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组织管理,市水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四条 信用管理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由基本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和考核评价信息三部分组成(附件一)。
第五条 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业、专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一)良好行为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招投标监管部门经审核后产生(附件二)。
(二)失信行为信息由市区水务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获得。专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纳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考核。(附件三)
(三)社会评价信息由市级水务招投标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征集意见并审核汇总。
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对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还可以通过信用查询、信用审查等方式获得。
第七条 考核评价信息包括业务考核信息、业绩考核信息。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信息、业绩考核信息采用项目计分、年度评价的方式,每年年底对招标代理机构本年度所有已完成招标项目的评价分值进行算数平均,得到其评价均分。(附件四)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其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 信用评价基本分为100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级别。评价分数90分(含)以上的为A级,80分(含)-90分(不含)为B级,60分(含)-80分(不含)为C级,60分(不含)以下为D级。尚未满足评定周期,未获得评价等级的单位,评价等级暂定为B级,待满足评定周期后,以实际评价等级计。
第十条 在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年度综合评价等级下降一级:
1、工作中存在问题被各级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
2、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的;
3、存在《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中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年度综合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1、代理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场公开招标的;
2、被各级政府部门依据《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存在不良行为并进行公示的;
3、存在《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中及附件三中所列严重及以上失信行为的;
4、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信用评价公示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情况上报。各区水务招投标监管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在完成每个标段合同备案一周内上报该标段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分数。
第十三条 市级水务招投标监管部门将每半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公示,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的评定结果。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等级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发文公布次日起,至次年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发文公布之日止。
第十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务建设工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
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相对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服务的招标代理业务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应在B级及以上。
第十六条 年度评价为D级的代理机构将列入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暂停一年(自被降为D级并发布次日起至满一年为止)承接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期限届满后评价等级暂定为C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代理机构动态考评评分标准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数 |
|
基 本 信 用 (10) |
办公场所 |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
3 |
专职人员 |
代理机构技术、造价负责人,以及专职从业人员满足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 |
3 |
|
教育培训 |
专职从业人员具有项目所需相关证书的得0.5分/人,最多得4分。 |
4 |
|
社会 信用 (10) |
良好行为 |
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本项最多得5分。 |
5 |
失信行为 |
按照附件三在代理活动中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扣分。严重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降为D级。一般失信行为的扣5分/次。扣分不封顶。 |
扣分项目 |
|
社会评价 |
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基本满意3分,不满意0分。 |
5 |
|
考核 评价 (80) |
业务考核 |
按照附件四在代理活动中对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日常业务行为扣分。最多扣60分。 |
60 |
业绩考核 |
1个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的有效代理业绩得2分/标段,其中中标额1个亿及以上的加1分/标段,最多得20分。 |
20 |
备注: 1、 考核评价内容均指评价期内发生的行为。
2、“社会评价”得分方法:项目代理中,招标人和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对项目的代理行为评价给分,以及后期招投标监管部门分别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人员征求意见并核实后的得分加权计算。
附件二: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
序号 |
良好行为内容 |
1 |
获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或奖励:县(市、区)级加0.5分/项,市级加1分/项,省级及以上加1.5分/项。 |
2 |
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县(市、区)级加0.4分/项,市级加0.8分/项,省级及以上加1.2分/项。 |
3 |
获得市级及以上招投标监管部门综合表彰和省级及以上招投标行业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表彰加0.5分/项;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加0.8分/项;省级以上协会加0.6分/项。 |
4 |
在省招投标监管部门或省招投标协会组织的优秀论文或典型案例或其他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评选中获奖:一等奖加1分/项,二等奖加0.5分/项,三等奖/项加0.3分。 |
5 |
主动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加1分/次;协助查证有力的加1分/次。 |
|
小计:(最高得分限为5分) |
附件三: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
序号 |
失信行为 |
法 规 依 据 |
处理种类和幅度 |
严重程度 分类 |
1 |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
扣5分/次 |
一般 |
降为D级 |
严重 |
|||
2 |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
|
降为D级 |
严重 |
3 |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
降为D级 |
严重 |
4 |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
降为D级 |
严重 |
5 |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
|
降为D级 |
严重 |
6 |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擅自修改已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行为的 |
|
降为D级 |
严重 |
7 |
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
降为D级 |
严重 |
8 |
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
扣5分/次 |
一般 |
降为D级 |
严重 |
|||
9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降为D级 |
严重 |
10 |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
参照《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第(二)项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第。五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降为D级 |
严重 |
11 |
终止招标的,未及时通知相关人或退还所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扣5分/次 |
一般 |
降为D级 |
严重 |
|||
12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扣5分/次 |
一般 |
降为D级 |
严重 |
|||
13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扣5分/次 |
一般 |
降为D级 |
严重 |
|||
14 |
未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扣5分/次 |
一般 |
降为D级 |
严重 |
|||
15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扣5分/次 |
一般 |
降为D级 |
严重 |
|||
16 |
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定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扣5分/次 |
一般 |
降为D级 |
严重 |
|||
17 |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令第23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第23号)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9〕5号)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等其他咨询服务类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监理等其他咨询服务所需资金已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三)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四)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重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
扣5分/次 |
一般 |
18 |
未按规定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扣5分/次 |
一般 |
19 |
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组织招标 |
|
降为D级 |
严重 |
20 |
项目负责人不具有水务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非本单位在职人员 |
参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 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组的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组组长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且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活动的人员。 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 第5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
扣5分/次 |
一般 |
21 |
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扣5分/次 |
一般 |
22 |
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扣5分/次 |
一般 |
23 |
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未按规定及时备案 |
参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
扣5分/次 |
一般 |
附件四: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扣分标准
招标阶段 |
序号 |
业务考核扣分示例 |
扣分 |
所有阶段 |
1 |
代理机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修改的 |
1 |
2 |
项目代理业务操作时,项目组人员未佩戴胸牌等身份标识的 |
1 |
|
3 |
项目代理业务操作人员与备案的项目组人员不一致的 |
1 |
|
4 |
项目组组长、技术及造价负责人未参加招标技术咨询会的 |
2 |
|
5 |
因代招标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的;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投诉的;或未协助招标人及时、认真处理异议的;或未协助招投标监管部门及时、认真处理投诉的 |
3 |
|
代理合同 备案 |
6 |
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项目注册到招标公告发布时间间隔过长,不符合合同要求 |
2 |
7 |
代理合同填写不完整或缺少业务人员签名或假签名的 |
1 |
|
8 |
代理项目期间(从承接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开始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更换项目组组长的 |
1 |
|
初步发包 方案 |
9 |
工程规模、投资总额、发包内容、合同估算价等关键内容填写错误的 |
2 |
公告发布 |
10 |
公告发布前,代理机构未进行标前现场勘查的 |
1 |
11 |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招标内容等关键内容填错;或公告内容不全的 |
2 |
|
12 |
公告内容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 |
2 |
|
13 |
对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审查不严,导致答疑的,每答疑一次扣0.5分。 |
3 |
|
资格预审 |
14 |
未按规定组织资格预审的 |
2 |
15 |
资格预审结果未按规定公示的 |
2 |
|
招标文件 备案 |
16 |
招标文件未经项目组组长签章的 |
2 |
17 |
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不及时;或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发布的 |
2 |
|
18 |
对标准(示范)招标文件的固定条款修改在备案时不事先作出说明的 |
2 |
|
19 |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存在前后内容不一致、条款相互矛盾,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条款的 |
3 |
|
20 |
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内容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发出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
3 |
|
21 |
招标控制价经复核确认误差超过±3%的 |
3 |
|
开标 |
22 |
代理人员未在开标前15分钟进入开标室,或未做好开、评标准备工作的 |
2 |
23 |
项目组组长没有到场组织开标活动的 |
1 |
|
24 |
对投标人开标现场提出的质疑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起争议或投诉的 |
3 |
|
25 |
开标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
2 |
|
评标 |
26 |
招标人评委未按规定备案的 |
1 |
27 |
评标结果资料收集整理不齐全的 |
2 |
|
中标 |
28 |
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结果及拟定中标人名称的 |
2 |
29 |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人公告的 |
2 |
|
30 |
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与评标结果不一致的 |
2 |
|
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
31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及时;或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
2 |
注: 1.对未列明的违反招投标工作要求的行为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扣分。 2.“代理机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修改”指的是:监管部门对备案的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的内容。若监管部门对备案的同一份材料不是一次性告知应当修改内容的,只能按退回一次情况扣分,不得反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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