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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基〔2017〕589号
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各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水务局
2017年8月23日
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水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供应、材料采购、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务系统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的检查监督和信息归集、整理、认定、公示、报送工作。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推荐的守信行为(红名单)和认定的失信行为(黑名单)及时报送市水务局。
第五条 守信行为(红名单),是指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经营,经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认定标准确定为受到守信表彰奖励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六条 失信行为(黑名单),是指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存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破坏行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经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认定标准确定为受到失信惩戒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守信行为(红名单)的认定和激励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可以认定为守信行为(红名单):
(一)经省水利厅、市水务局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等级的;
(二)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防汛抢险等方面表彰的;
(三)其他被认定为守信行为的。
第八条 对列入守信行为(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中给予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一)在水务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发包中。招标人按照评标办法信用评分因素的规定,对守信行为(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加分;评标得分相同时,优先确定守信行为(红名单)市场主体中标。采用邀请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邀请守信行为(红名单)市场主体参与投标。采用直接发包时,可优先发包给守信行为(红名单)市场主体。
(二)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对守信行为(红名单)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在信用档案抽查、资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延期考核等日常监督检查中适当简化监督程序、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评优评奖活动中按规定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审查时,推荐或延续推荐AAA信用等级;向有关方面推荐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章 失信行为(黑名单)的认定和惩戒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水务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黑名单):
(一)围标、串标或虚造业绩、资信以及出借、借用资质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转包(转让业务)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具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被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的;
(三)对水务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在水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准备、建设实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受到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有影响水务工程建设的失信情况,被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依法应当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情况,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第十条 在我市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黑名单)。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泄露秘密、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不客观或不公正履行职务。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涂改、倒卖、出借、出租、伪造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非法转让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区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对水务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有影响水务工程建设的失信行为,被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依法应当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信情况,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应当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中给予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在失信行为(黑名单)有效期限内,禁止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参与水务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货物和服务发包给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二)对于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从业单位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应从严进行审查,对于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注册、延续审查应从严进行审查,其所在企业在资质申请材料中将其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报时,应从严进行审查。
(三)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应实行“一票否决”,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的表彰情形除外。
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执法单位要将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暗查暗访,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四章 红黑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守信行为(红名单)管理。
(一)分级负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九月底前将推荐的守信行为(红名单)主体向市水务局报送,市水务局在当年十月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拟列入守信行为(红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水务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水务局复核后决定是否列入守信行为(红名单)。
(二)定期发布。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发布一次,有效期二年。
(三)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不符合列入守信行为(红名单)条件的市场主体,市水务局应当及时将其从守信行为(红名单)撤销,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
(一)分级负责。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市场主体是否符合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条件进行审核认定,书面告知拟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列入的失信行为(黑名单)与其认定依据及时上报市水务局复核。
对拟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水务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水务局复核后决定是否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二)及时发布。市场主体失信行为(黑名单)由市水务局及时统一发布,有效期限为一年,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处罚期限长于一年的,从其规定。
(三)动态管理。市场主体在处罚期及失信行为(黑名单)有效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条件行为的,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撤出失信行为(黑名单)。
被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按相关规定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经市水务局审查认定后,提前撤出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