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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2-12-12 阅读次数:4201

关于公示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通知

苏公易发〔2022〕337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关于公示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函》(苏价采中心药函〔2022〕87号)的要求,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经省有关部门审核与确认,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采购,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2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17:00。

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业务受理-日常申请-公示期申诉)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暂停采购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药品公示表.pdf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