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公易公告〔20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发〔2017〕7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受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对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矿泉水井采矿权实施挂牌出让。
一、出让人名称与地址
1、出让人名称: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二、交易机构名称与地址
1、机构名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三、出让的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矿泉水井
2、地理位置:泰州市海陵区东北部农业开发区
3、矿区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号 |
x |
y |
1 |
3601447.608 |
40496699.796 |
2 |
3601447.608 |
40497099.796 |
3 |
3601047.608 |
40497099.796 |
4 |
3601047.608 |
40496699.796 |
开采标高:-280m 至-380m
4、矿区面积:0.16平方公里
5、开采矿种:矿泉水
6、出让可开采量:30万m3
7、出让年限:10年
8、地质工作简况:2020年,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在收集勘查区地质、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了水文调查,对本井进行了抽水实验、水质分析和动态监测等工作,并于2021年5月提交了《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勘查报告》,报告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同时进行了矿泉水技术鉴定和允许开采量核定。经鉴定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矿泉水水质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2018),核定允许开采量为272m3/d。
勘查区地层自上而下分别为第四系、新近系、古近系等,其中第四系底板埋深200m左右,新近系底界埋深650m左右。
本区Ⅳ承压含水层埋深250~450m,水质好(矿化度小于1g/l),水量大于1000m3/d。该矿泉水深井含水层位于第Ⅳ承压含水层组,在280~380m井段位置取水,含水层总厚度为100m,含水层岩性以粉细砂、中细砂为主,底部颗粒稍粗。顶板为粘土层夹粉、细砂,成为很好的隔水层,底板为粉质粘土,使含水层处于稳定的封闭环境中。
该矿泉水化学类型为HCO3–Na·Ca型,PH值7.6~7.84,溶解性总固体为402~670.8mg/l。多次检测结果数据表明该深井地下水水中偏硅酸(H2SiO3)含量为30.9~37.3mg/l(命名标准≥25mg/l),达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18)的界限指标,可命名为偏硅酸型饮用天然矿泉水,水中同时含有锶、锂、锌、硒等多种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和适量的常量组份,水质优良。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专家审查通过,竞得人须严格按照执行。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竞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工作。
四、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营利法人,且具备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自然资源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无不良行为、无失信行为的均可参加竞买。
涉外资本或者资金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及其类似企业)报名的,应当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公告时间
2021年11月23日09时00分至2021年12月21日17时00分。
六、竞买申请时间与获取竞买资格
1、竞买申请时间:2021年12月22日09时00分至2021年12月26日17时00分。竞买申请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竞买申请。
2、竞买申请地点:通过互联网在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中申请(http://180.101.234.24:4008/GTJY_JSS/)。
竞买申请人参加网上交易前,应当获取CA认证机构的身份认证,凭CA证书在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为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后,在网上交易系统中填写提交矿业权网上交易竞买申请书,并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上传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3、获取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的竞买申请书成功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向竞买申请人生成矿业权网上交易竞价通知书,赋予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按公告的网上挂牌时间参加竞买。
系统确认竞买资格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6日17时00分。
七、挂牌时间与地点
1、挂牌时间(工作日):2021年12月27日09时00分至2022年1月11日15时00分。
2、挂牌地点: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
3、挂牌期限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停止接受挂牌报价,不再更新挂牌价格。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经询问仍有其他竞买人要求报价的,转入限时竞价。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时的最高报价。
停止更新挂牌价格之前的每轮报价时间不限;限时竞价每轮报价时间不超过4分钟。
4、参加限时竞价的竞买人应当在挂牌期限截止前根据网上交易系统的提示予以确认;未确认的,不能参加限时竞价。
八、确定竞得人的标准与方法
1、本次采矿权出让采用有底价网上挂牌方式。
2、挂牌起始价: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小写金额 ¥1900000)。
3、增价幅度:人民币20万元整或其整倍数。
4、进入挂牌竞价起始时点,竞买人按网上交易竞买报价规则进行网上报价竞买。网上交易系统按下列规则确定竞得人。
(1)截止挂牌期满,仅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竞买,以其最终有效报价确认竞得人;
(2)截止挂牌期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竞买,在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无其他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以最高有效报价确认竞得人;
(3)进入挂牌限时竞价,无其他竞买人竞价的,以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时的最终有效报价确认竞得人;
(4)进入挂牌限时竞价,限时竞价结束时,以最高有效报价确认竞得人。
5、确认竞得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向竞得人生成矿业权网上交易竞得通知书。
6、竞得人应当按照矿业权网上交易竞得通知书的要求与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签订成交确认书前,竞得人应当按照矿业权网上交易竞得通知书的要求,按照竞得通知书要求携带全相关材料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竞买人资质审核。竞买人资质条件符合公告的,审核通过,签订成交确认书;竞买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公告的,竞得结果无效。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矿业权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九、风险提示
1、受地质条件影响,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实际可开采的矿产资源未达到出让可采资源储量;
2、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规划调整而产生的影响;
3、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限制;
4、不可抗力的影响。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采矿权出让公告等文件内容无异议并全部接受,能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对自己参与出让活动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对挂牌出让的采矿权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在公告期限内,若对公告网上挂牌出让的采矿权有异议,请于2021年12月21日17时00分前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四楼)。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25)83668636。
十一、其他规定与提示
1、竞买申请时间、确认竞买资格截止时间、挂牌时间等网上交易活动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2、矿业权网上交易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性故障的,按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应急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3、竞买人需进一步了解出让的采矿权公告之外的相关地质资料,由竞买人自行与出让人联系解决;网上挂牌出让的采矿权范围现场踏勘由竞买人自行组织。
4.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交易,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名单。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2)竞得人资质条件后置审核未通过的,即竞买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3)不按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4)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不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5)因竞得人的原因使交易结果经公示出现异议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5、竞买人应当详细、完整阅读本公告以及网上交易系统中提供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竞买人须知》等文件内容,了解掌握矿业权网上交易详细规则、规定和要求,并能全部接受与自觉遵守后,再参加网上竞买活动。
6、CA认证机构为江苏省国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办理CA资料,可在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7、矿业权网上交易竞买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等样本可到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8、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竞得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缴清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见江苏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资料下载”栏目中公布的收费标准。
9、竞买申请时间截止时无人申请,挂牌时间截止时无竞买人报价,挂牌时间截止时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均不成交,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
10、该矿权位于泰州太美康体水业有限公司厂区范围内,涉及相关资产处置,该公司承诺在矿泉水采矿权挂牌成交后,同意将相关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值2440.04万元一并转让给采矿权受让人,并协助办理采矿权登记,受让人在地方政府协调下和转让方签订协议,接受转让。
11、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将积极帮助采矿权竞得人协调解决项目配套用地。
1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采矿权出让合同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1月23日
出让人(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受让人(乙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矿业权交易平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采 矿 权 出 让 合 同
出让人(甲方):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受让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授权依法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以 出让方式,将 采矿权(以下简称出让采矿权)有偿出让给受让人。
第二条 出让采矿权矿区位于 ,开采矿种为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如下:
拐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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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深度 米至 米标高 |
第三条 出让采矿权范围内可采资源储量为 万吨,不包括矿区范围内土地、林地、道路等其它附属物的使用权。
第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等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到期后出让资源储量尚剩余的,可申请延续一次。
第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出让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 (小写金额¥ 元 )。
该出让收益不包括采矿权使用费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缴纳的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付款方式为就地办理缴库,并按下列方式缴付。
受让人自领取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受让人在领取缴款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 %(不低于20%)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 (小写金额¥ ),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
第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应当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八条 受让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向具有登记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本合同、国库盖章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等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登记手续。
因不可抗力等非受让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受让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经批准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第十条 受让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或者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累计开采量达到出让可采资源储量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一条 受让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和绿色矿山建设等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充分认识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影响:
(一)受地质条件影响,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实际可开采的矿产资源未达到出让可采资源储量;
(二)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规划调整而产生的影响;
(三)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限制;
(四)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
(三)受让人申请转让采矿权,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四)可以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一)受让人逾期未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登记手续的;
(二)受让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
(三)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采矿权转让的,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至转让受让人,转让后的矿山开采年限为原采矿许可证的剩余年限。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金额等项大小写出现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盖公章): 受让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