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梅路81号地块(好莱坞)3504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信息发布时间:2025-06-04 00:00:00 来源: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项目名称 新梅路81号地块(好莱坞)3504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项目编号 WXCQZ25067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新吴区土地储备与出让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8月15日批准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25-06-04 挂牌终止日期:2025-07-01
转让方名称 无锡市新吴自然资源服务中心(无锡市新吴区土地储备中心)
标的物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新梅路81号地块(好莱坞)3504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

权证信息列示如下:

 不动产权证号:苏(2024)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174422号

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坐落:新梅路81

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权利性质:出让/自建房

用途:工业用地/工业、交通、仓储

房屋建筑面积:18172.07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面积:35040.5平方米

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54年7月22日止

本次转让的标的范围为土地使用权面积35040.5平方米,已办证房屋建筑面积18172.07平方米,未办证房屋建筑面积104.04平方米以及厂区配套电子设备、绿化植物(详见附件《资产清单》)。

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无锡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书编号 华信评报字[2024]第29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财政局
评估基准日 2024-06-30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8909.11
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转让标的现处于空置状态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不接收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转让底价 8909.11万元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178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5、受让方取得标的资产后,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前,须按照属地政府关于行业、产值税收、环保等要求,与地方政府签署《工业用地二级市场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6、受让方取得标的资产后,未经属地政府事先同意,受让方不得将标的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转让或其他导致标的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7、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属地政府对标的地块的规划建设控制要求开发建设。

8、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备查文件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无锡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信评报字[2024]第29号《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说明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期5个工作日。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实地看样。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王经理
联系电话 0510-82833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