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宁夏一批(63处)房屋公开转让 | 项目编号 | 以系统提示为准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1/13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26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 )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2 )个周期 | |||||
标的 概况 | 本批房屋合计63处,意向受让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待转让房产基本情况清单》中所列出的标的房屋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相关标的房屋的基本情况、挂牌底价、评估情况、房屋现状及交易保证金金额,详见《待转让房产基本情况清单》。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508376270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现委托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由交易所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关于共赢集团处置73处代偿清收资产的批复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特别告知 | 一、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申请前,须自行对受让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标的物所在地房地产限购政策及房地产变更登记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意向受让方可自行查阅《待转让房产基本情况清单》,选择相应标的房屋缴纳相应交易保证金,提交相应报名申请。 二、本次资产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至现场查看转让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 四、受让方必须付清所有款项后,转让方方能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六、上述房产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当场结清,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房产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 七、转让标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记载为准,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八、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全额退还,该交易价款不计息。 九、本批房产部分处于在租状态,针对《待转让房产基本情况清单》中“标的状态”标注为“在租”的部分房产,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原承租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意向受让方无法取得转让标的;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意向受让方依法取得转让标的所有权后,原承租方仍有权在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转让标的,具体搬离时间需由意向受让方与原承租方自行协商。意向受让方需充分了解上述事实并谨慎参与竞买 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详见附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与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 |||||
标的交割 | 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交割(详见附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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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com.cn)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公告期内查看标的,联系电话:13995472939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11-13 09:00:00-2024-11-26 17:00:00 | ||||
报名手续 | 一、交易方式为挂牌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截止当日17:00时前,登录江苏产权市场网(E交易平台)(www.jscq.com.cn),按照《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并按本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交易所(E交易平台)报名系统“相关附件”中,未能提供扫描件的,报名无效。 转让方或交易所要求报名方修改或补充资料的,意向受让方应于交易所发出通知之日或公告期截止之日(以时间靠后者为准)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7:00前将修改或补充的资料一次性重新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为无效报名(交易所发出通知之日是指交易所于E交易系统退回原报名资料之日)。 竞买人须于报名时间截止前向交易所(E交易平台)系统指定的账户缴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交易所仅接受以竞买人自身名义以转账方式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被视为已知悉转让标的情况,接受转让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缺陷) 六、不符合受让条件或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在本项目确认成交结果后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保证金金额:详见《待转让房产基本情况清单》,按照系统提示交纳。 二、竞买人按系统提示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竞买人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三、保证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 存量房买卖 合同》; 2、《存量房买卖 合同》生效后,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四、处置方式: (一)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在本项目确认成交结果后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若出现违反上述第三条“保证内容”相关情形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经转让方申请,交易所在扣除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同时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并另行处置转让标的。 (三)其他情况下保证金的处置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规则》(https://www.jscq.com.cn/jscq/2024-01/02/article_2024010215442295093.shtml)执行。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加价 | 增价幅度 | 1000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延时竞价周期 | 180秒 | |||
服务费 | 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后,按《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 |||||
附件下载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交易所 庄先生 15366300366 | ||||
技术支持 | 徐女士:400-828-9082,025-86385860 | |||||
咨询时间 | 公告挂牌期内工作日时间 | |||||
单位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金财大楼2F |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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