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已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批文名为: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编号为:苏发改设施发[2015]1396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常州地铁2号线公安通信委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常州市
常州地铁2号线公安通信系统由公安传输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安专用电话系统、公安及消防无线通信系统、公安视频会议系统、公安电源及接地系统和公安视频监控系统7个子系统组成。设备主要分布在地铁车站、沿线派出所、常州地铁公安分局、常州市公安局等区域。
公安通信系统是常州轨道交通运营指挥、企业管理、服务乘客和传递各种信息的网络平台,它是一个安全可靠、先进实用、经济合理、扩充方便、维护简单,并能传递语言、文字、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为公安消防提供技术保障服务;异常情况下能迅速转变为防灾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通信系统。
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常州地铁2号线公安通信系统由公安传输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安专用电话系统、公安及消防无线通信系统、公安视频会议系统、公安电源及接地系统和公安视频监控系统组成7个子系统。设备主要分布在地铁车站、沿线派出所、常州地铁公安分局、常州市公安局等区域。
具体见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
服务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招标人有权对上述日期进行调整,投标人须承诺服从招标人对工期的调整,且不得由此提出其它要求;相关费用根据工期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符合现行国家法规、规范,地方规程、标准及《用户需求书》规定。
6.本项目设最高限价:366.56万元。
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投标人2016年1月1日(含)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有1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轨道交通通信维护项目业绩,或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城市轨道交通通信集成或施工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包含联合体投标业绩)。
1.3投标人须通过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
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无。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21年1月20日至 2021年2月22日登陆“常州市工程交易网”“投标单位登录”栏目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期(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9时30分,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常州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上传。
2.未上传或逾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常州市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合理低价法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二。
本公告发布媒体为: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常州市工程交易网。
本公告发布时间为:2021 年 1月 20日至 2021 年1月25日。
招标人: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常州诚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259号 |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府翰苑1栋419室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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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洪先生 |
联系人:胥元骏 |
电话:0519—68188186 |
电话:0519-85195517-8003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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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①如果您是第一次来常州地区参加电子化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先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潜在投标人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将导致无法进场交易。
②请各投标单位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通过“不见面”方式办好企业入库等投标相关事宜(详见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不见面”办理指南的工程交易办理指南),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最新信息所引起的投标失误责任自负。
③本项目为“不见面”开评标,“不见面”开评标时各投标人无需到开评标现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请按照常州市工程交易网“下载园地”“文档汇总”中《常州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单位操作手册》在电脑前操作。
④潜在投标人可从本招标公告的页尾了解本次招投标的“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招标控制价发布及答疑澄清”等所有相关信息,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所引起的投标失误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⑤信息公布、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的下载、招标控制价的下载、招投标答疑:常州市工程交易网,网址http:// www.czgcjy.com 。
⑥投标人应时刻关注常州市工程交易网“招标变更公告”栏目,查阅本次招投标可能存在的“重发公告、开标暂停、延期、终止”等相关信息,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最新信息所引起的投标失误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