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汤山街道上峰污水提升泵站扩容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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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3.5.2 项目负责人资料表材料要求”中其他材料现修改为:投标人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以及社保机构出具近半年(2025年03月-2025年08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退休人员必须出具退休证及劳务合同,若事业编制人员需要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0.2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现修改为:6775050.02元,其中暂估价190000元。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标)”中“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相同目报价相同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确定方法”现修改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组长以抽签方式确定。其他现修改为:评标后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不改变(但因评委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内容有调整,以澄清修改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为准。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的内容现修改为: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总说明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3、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洽商、变更等相关文件。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内容现修改为: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 方式确定。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4.1 付款周期”的“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现修改为:按月度进度付款。发包人每月将按照承包人上月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80%(扣除甲供材料款和应扣的相关费用后)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扣除全部甲供材料款和应扣的相关费用后)的80%。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按照要求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后,付至审核价款(扣除全部甲供材料款和应扣的相关费用后)的97%;余款(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15天内,将质保金无息返还承包人(扣除维修费用)。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注:(1)所有工程支付款必须由监理签字确认的有效工程量,跟踪审计签发跟踪审计意见单后,发包人才予办理工程款支付的手续;所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以及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一律不得作为进度款支付的计算基数,待工程竣工后统一结算。
(2)每次付款的同时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情况和进度要求调整工程付款的时间和比例,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根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江宁政发【2024】66号)和甲方审计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完成工程项目的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结束的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的“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现修改为: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并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如承包人不及时维修,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可直接从工程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若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支付完,承包人仍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及相应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经承包人申请,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缺陷责任期满且双方对工程质量不存在任何争议后,双方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扣除代维费用)。
(9)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3: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做删除处理。
(10)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内容有调整,以澄清修改后“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为准。
(1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内容有调整,以澄清修改后“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为准。
(12)原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附录”资格审查承诺书内容修改,以澄清修改后“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注:凡与原招标文件有悖之处均以本澄清为准,请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仔细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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