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南高新区新型显示产业园一期监理服务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标段编号:E3209410002000092002001
本招标项目盐南高新区新型显示产业园一期已由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盐南经发备〔2026〕1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盐城构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自筹,项目建设采用自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监理招标事宜。
2.2建设地点: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东路西、园区路南侧。
2.3工程类型:工业建筑。
2.4建设内容及规模:拟主要建设联合厂房、门卫等以及厂区道路、管网附属设施工程等。本工程规划总建筑面积约31261.54平方米,其中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31115.38平方米,最高层数4层、最高高度约25.3米、最大单跨约30米,具体以设计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人保留对监理服务内容及规模进行调整的权利。
2.5监理合同估算价(万元):约160万元。
2.6监理及相关服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及监理服务内容。工程范围主要指盐南高新区新型显示产业园一期施工图范围中的所有工程监理服务,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监理的阶段范围主要指勘察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监理、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勘察设计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对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审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成本、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现场施工组织协调、保修和后续服务等施工阶段与工程监理相关的服务工作;负责定期编制施工过程中相关统计报表并上报。同时监理人需配合委托人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各项手续;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竣工交付;按合同审查施工进度及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要求,并协查审查工程款支付;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及与工程监理相关的服务工作。招标人保留对上述监理内容及范围调整的权利。
2.7监理服务期:本项目服务期暂定330日历天。实际监理服务期与施工工期同步,并服从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监理服务期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监理服务工作结束止。因本项目根据使用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范围和实施时间作出相应调整,中标人不得因实际监理服务期延长或不连续工期等要求招标人增加相应费用。
2.8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2.8.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否。
2.9其他:
(1)工期目标: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每个阶段工作计划中的工作内容;最终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的合同工期完成任务并及时交付招标人使用。
(2)质量控制目标:确保所监理的工程能够达到该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3)成本目标:协助招标人控制项目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强化投资控制,实现项目的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以项目批准概算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为主要控制指标)。
(4)安全文明管理目标: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法律、法规、文件、规程、规范、标准等,切实落实安全监理职责;②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发生;③确保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施工单位携手创建安全文明工地;④实行监理全过程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目标:要求全面监督、重点控制、专项管理。监理控制的重点是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转让与分包、工程延期或索赔,对其实施专项管理。
(6)信息管理目标:提供齐全的各类项目管理报表和签单,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归档。
3.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
3.2拟选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和破产等状态);
3.3.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3.3拟选派的投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在建工程上任职的要求:
投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自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在建工程上任职。
3.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其他条件:
3.4.1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类似项目的监理业绩:总监理工程师自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下同)以来以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8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民用建筑)的监理业绩。类似工程的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841-2013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第3.3款执行。类似项目的监理业绩须提交的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3.5.3条。
3.4.2投标人代理人及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提供代理人、投标承诺的项目监理机构成员从2026年1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
3.4.3其他:项目监理机构最低要求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4项规定。
3.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附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从投标报价、类似工程监理业绩等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计分制,按照最终总得分由高至低产生 1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得分并列的,须明确中标候选人或需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 |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
| 投标函 签字盖章 |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1.1的要求。 |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其他禁止性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监理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项目监理机构最低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投标报价 |
无下列情形之一:(1)低于成本;(2)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3)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的规定。 |
|||
| 其他 |
无第三章“评标办法”4.无效标条款所列情形。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99分 监理方案:/分 项目监理机构:/分 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分 类似工程业绩:1分 奖项:/分 其他:不良记录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下方法三、方法四中随机抽取一种。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评标基准价=A×K,K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99%,100%。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四: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Q1+B×Q2。Q2=1-Q1,Q1的取值范围为10%,15%,20%,25%,30%;Q1值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2、计算算术平均值A时,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应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方法中方法三、方法四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 2.2.3(1)
|
投标报价 |
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0.1分,每高1%扣0.1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99分 |
|
| 2.2.3(2) |
类似工程业绩 |
投标人自2021年4月1日(含当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下同)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达85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民用建筑)的监理业绩的,提供1个得1分,本项满分1分。类似工程的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841-2013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第3.3款执行。类似项目的监理业绩须提交的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3.5.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门槛业绩不同时参与本项计分。 |
1分 |
|
| 2.2.3(3) |
不良记录 |
该项为扣分项,对投标企业在盐城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里存在不良记录,且在公示期内的进行扣分,按照系统里的扣分值直接在总得分里扣除。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牵头单位与联合体均需要参与不良记录评审计分。 |
||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23日。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https://ycggzy.jszwfw.gov.cn/gb-web/#/login。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时00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递交。
7.3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其他要求
8.1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的、投标承诺的人员不到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盐城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记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8.2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的,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8.3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盐城开标大厅系统”,按系统提示完成开标流程。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制作工具下载地址: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中心--广联达制作工具下载(http://47.96.237.140:8088/#)。移动CA驱动、硬件CA驱动下载地址:https://ycggzy.jszwfw.gov.cn/gb-web/#/login
8.4“盐城开标大厅系统”网址为:https://ycggzy.jszwfw.gov.cn/open/#/login
8.5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从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中获取下载的材料,需要投标人先注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管理平台完善资料,登录网址为http://49.77.204.17:7082//jsztk/#/login
8.6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维护人员联系方式:025-83668675
(2)系统操作指导请联系:广联达0515-69083535或0515-69083538
(3)使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CA互联互通助手登录遇到问题请联系:CFCA盐城专线:18932255322江苏数科CA(原国信CA)盐城专线:0515-69083400
(4)在移动CA办理、登录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联系:标信通APP:400-658-7878苏招通APP盐城专线:18932255322苏e通APP:400-025-1010新点标证通APP:400-998-0000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招标公告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jsggzy.jszwfw.gov.cn)、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jszb)、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cggzy.jszwfw.gov.cn)同步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1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主体
招标人:盐城构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3号楼1302室
联系人:施先生
电话:13921888552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双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紫薇广场C区7楼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13515130964、0515-88200706
10.2相关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盐南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5-86660096
区纪检监察工委信访室联系电话:0515-66661555
10.3异议渠道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或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一体化接收处理平台(http://221.231.4.242:7020/)提出。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