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改扩建及配套工程项目已由海安市数据局以海数据投资﹝2025﹞5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海安开发区城东镇南阳村海安市恒泽净水厂内。
2.1.2建设规模: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改扩建工程,占地面积4公顷,改扩建后海安市恒泽净水厂处理规模提升至1.5万m3/d,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C 标准。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拆除现状构筑物,包括控制间、北线泵房、仓库及机修间、细格栅、调节池、初沉池、事故池、脱水机房、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化验室、办公楼、混凝沉淀池、加药棚、滤布滤池、巴氏计量槽、污泥浓缩池。(2)对现状东线进水泵房、生化池和气浮设备利旧,进行构筑物改造和设备更换。(3)新建北线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气浮池、事故池及调节池、初沉池、水解酸化池、改良 AAO 生化池、二沉池、中间提升泵房及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池、臭氧催化氧化池、臭氧发生间、冷却塔、次氯酸钠消毒池及巴氏计量槽、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加药间、机修间及仓库、脱水机房、进水监测间及配电间、出水监测间、污泥浓缩池、除臭设备、地磅、综合楼等。(4)新建智慧排污运行控制系统。(5)改扩建后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整体调试、运营。
2.1.3合同估算价:约10200万元。
2.1.4施工工期及运营期:施工工期为450日历天(含调试期2个月),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6月2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26年9月21日;运营期180日历天,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注:系统里工期统一填写:450)
2.1.5施工质量要求:合格,即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招标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注:系统里工期统一填写:合格)
2.1.6运营质量标准:通过环保等专项验收、满足环评、排口等相关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C 标准。
2.2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海安市恒泽净水厂改扩建及配套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东线进水泵房、北线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气浮池、事故池及调节池、初沉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AO生化池、二沉池、中间提升泵房及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池、臭氧催化氧化池、臭氧发生间、冷却塔、次氯酸钠消毒池及巴氏计量槽、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加药间、机修间及仓库、脱水机房、进水监测间及配电间、出水监测间、污泥浓缩池、除臭设备、地磅、综合楼,同时拆除部分现状构筑物等全部内容(含基坑支护、施工中需要采取的加固保护措施等)的施工及其相应的电气、仪表、工艺自控、自动化设备、部分工艺管道等材料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以及所有新老设施、设备的整体联合调试,直至竣工验收合格、运营维护、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所有合同约定内工作,还包括涉及所提供设备和附属仪器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时,须慎重考虑拟安排项目负责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距离退休年龄及其本人意愿等情况,中标后及签订合同后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按合同约定及现场要求到岗履职。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8000万元及以上且日处理污水量1.5万吨及以上单个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须包含施工)或施工总承包,并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总承包内容须至少包含工艺构筑物施工及工艺设备安装)
注:①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必须是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归集的(提供按要求进行信息要素归集的相关截图),若没有归集,则须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证明(证明材料须包含项目名称、金额、各主体单位名称等主要信息)或提供该业绩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指各级招投标监管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链接及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②合同价、日处理规模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内容为准。
③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④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从企业主体信息库获取,否则不予认可。
3.3.2 自2023年05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 自2024年05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 自2025年02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江苏省或南通市或海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5 自2020年05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3.6 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3.7投标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3.3.8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3.9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江苏省内的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投标人如为省外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达标情况,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需的注册建造师按“标准”考核,其他资质所需的注册执业人员暂时按“标准”中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考核。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认定。江苏省外的投标人某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3.10 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但在施工合同备案(归集)时,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 号文 ,苏建建管〔2022〕387号文修订)要求配备到位;
3.3.11 投标人承诺书;
3.3.12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3.3.13 项目负责人投标承诺书;
3.3.14 企业信用评价档案。投标人须持有南通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针对本项目的《南通市建筑业企业(单项投标)信用管理手册》(以下合称为《信用手册》),且《信用手册》未处于在拟投标项目所在地暂停或停止使用状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造师的,须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录入《信用手册》(因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的原因,对信用手册中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信息,不做要求。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信息,以注册执业证书的信息为准);
提醒: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规定,请市各建筑业企业及时登录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按照《办法》要求,更新单位的信用手册,上传完成后点击上报,联系当地住建局审核。(如开发区联系开发区住建局,崇川区联系崇川区住建局,县区联系县区住建局)。审核完毕后,企业可以自行打印信用手册,无需至南通政务中心打印。因评标区无二维码设备扫描,不能直接提供二维码,投标单位需将更新后的信用信息内容(包含项目负责人信息),以图片形式标记上传到投标文件中。如不按要求操作,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在此期间,新老版本信用手册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原南通诚信库停止使用,请本项目各投标单位将此次相关主体信息内容同步更新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中,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16日09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江苏CA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09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办法
7.1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评标阶段采用“综合评估法”,定标阶段采用“票决法”,具体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2评标标准:
评标入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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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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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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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评标入围方法:全部入围,即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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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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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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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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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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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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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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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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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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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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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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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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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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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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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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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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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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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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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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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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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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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3.6 款所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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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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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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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 83 分 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负责人答辩): 14 分 类似工程业绩: 2 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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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投标报价评审方法 方法五: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值的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值抽取范围;若在A值的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A值的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B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B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值外)中随机抽取B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B值在初步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下浮系数K的取值范围为:95%、95.5%、96%、96.5%、97%、97.5%、98%; 下浮率△的取值范围为:12%、13%、14%、15%、16%、17%、18%、19%、20%; 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上述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本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为 0元 ),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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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满分83分)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正偏离 1%,扣减0.9分,每负偏离1%,扣减0.6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标基准价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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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 |
施工组织设计 (满分14分,暗标) |
(1)评标委员会按下列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施工组织设计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不包含第4项篇幅扣分)。 (4)施工组织设计,采用A4篇幅,总页数不得超过100页(单面为1页),每超过1页的,扣0.02分。 (5)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专有标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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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 |
类似工程业绩 (满分2分) |
⑴投标人的污水处理厂业绩: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8000万元及以上且日处理污水量1.5万吨及以上单个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施工内容须至少包含工艺构筑物施工及工艺设备安装的。提供1个得0.5分,最多得0.5分。 ⑵投标人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业绩: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8000万元及以上且日处理污水量1.5万吨及以上单个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施工内容须至少包含工艺构筑物施工及工艺设备安装。提供1个得1.5分,最多得1.5分。 注:①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必须是经过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归集的,若没有归集,则须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证明或提供该业绩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指各级招投标监管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链接及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投标人提供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业绩,若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可提供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可研批复、环评批复、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的任一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②合同价、日处理规模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内容为准。 ③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④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从企业主体信息库获取,否则不予认可。 ⑤上述投标人污水处理厂业绩和工业污水处理厂业绩为同一项目时,该业绩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计。 ⑥上述投标人业绩与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项目时,该业绩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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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 |
投标报价合理性 (满分1分) |
1.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5个时,取分别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 2.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其合价偏差金额对投标总价影响程度在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1%以上的,有一项扣0.02分,最多扣1分。 说明: (1)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 (2)计算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时,招标文件除可以选择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以外,也可以选择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3)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其他事项
9.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50 万元。本工程采用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附件),作出承诺不免除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并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9.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9.3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9.4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系统,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9.5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毛连军,相关负责人为:陈洋 。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46号 地 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22号
联系人:陈洋 联系人:陈钧、钱琤
电 话:0513-88826961 电 话:0513-81813576
软件技术支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400-8503300
驻场服务地点: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徐飞翔
联系电话:15240580971
海安市营商环境举报电话:12345 热线、 邮箱:hafgw9912@126.com 电话: 0513-81868395
2025 年 5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