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德园业务用房室外配套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市德园业务用房(项目名称)已由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淮发改投资复(2023)27号 批准建设,项目使用单位为淮安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管理中心,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为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淮安市德园业务用房室外配套工程(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淮安市清江浦区韩侯大道南侧、徐宿淮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北侧。
2.1.2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约 25928 平方米,新建办案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4.6万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 1787.15 万元。
2.1.4工期要求:90日历天,合同签订,现场具备条件后,中标人即可进场实施部分项目,竣工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二者不一致的以2025年9月30日竣工日期为准),除招标人推迟工期外,其他无论发生什么情况,该竣工时间均不予改变。
2.1.5其他:(1)质量要求:合格;(2)绿化养护期:2年,养护等级:一级养护。
2.2招标范围:淮安市德园业务用房室外配套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大型土石方、园林、市政、景观绿化(含景观水面水池)、雨污水工程、桥梁工程、室外安装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招标人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工程建设的范围和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取得《建筑施工企业拟派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有效期内),注:如投标人使用一级建造师作为本项目负责人,其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相关要求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无日期的以竣工备案证书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为1400万元及以上室外配套工程。
? 自2023年 5 月 1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4年 5 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5年 2 月 1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7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8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需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或以上本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3.9根据苏建招办[2022]2号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动态监管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 5 月 6 日至2025年5月 27 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淮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平台;
4.3投标工具使用费100元和5元手续费,合计105元。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 5 月 28 日 9 时 3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或电子印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彩色)上传至诚信库。 |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取得《建筑施工企业拟派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有效期内),注:如投标人使用一级建造师作为本项目负责人,其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相关要求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 | 提供有效的注册证书、B类证,原件扫描件(彩色)上传至诚信库。 | ||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彩色)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2)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 ||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无日期的以竣工备案证书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为1400万元及以上室外配套工程。 | 注:(1)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以下资料,且缺一不可: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缺一不可,其中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否则不予认可:a.经过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如无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章的则须提供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此项目招标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盖备案章;b.提供进场交易证明(必须是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颁布的);c.提供有形市场(业绩所在地省(市)招投标网站或省(市)行政部门政务网站或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站)查询到的中标公告(公示)截图,并提供查询网址;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该业绩中担任的职务必须是项目经理,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中描述为准,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未描述或描述不清的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描述为准,上述材料均未描述或描述不一致的不予认可。 (3)如提供的业绩为总包合同,需提供室外配套工程部分造价证明材料,造价金额必须为1400万元及以上,否则不予认可! | ||
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彩色)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 ? 自2023年5月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4年5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25年2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投标人如实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彩色)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符合条件即可。 |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彩色)上传至诚信库。 | ||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彩色)上传至诚信库。 | ||
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需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或以上本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 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由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1个月或以上本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彩色)上传至诚信库。 | ||
根据苏建招办[2022]2号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动态监管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符合条件即可。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2.6条所列情形 |
7.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初步评审未通过的投标人。 | |||||
2.2.2 | 评标入围方法 | 当满足评标入围合格条件的投标人≤20家时,所有满足评标入围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当满足评标入围合格条件的投标人>20家时,招标人将采用下列方法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 1.评标入围方法: ?直接确定: ?方法三;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A。其中: 方法二中R取值为: / G1取值为: / G2取值为: / ; 方法三中R取值为:15,平均值以上7家、平均值以下 8 家;G1取值为:10%、15%、20% G2取值为:10%、15%、20%、25%、30%; 方法四中R取值为: / G1取值为: / G2取值为: / ; 方法五中R取值为: / G1取值为: / G2取值为: / ; 注:评标入围结果不因招投标当事人的质疑、投诉以及评委评审和计算存在错误的情形而改变。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 88 分 施工组织设计: 10 分 投标人业绩: 2 分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95%、96%、97%、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95%、96%、97%、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Q1值取值范围:65%、70%、75%、80%、85%,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K2取值为: 95 %;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 0.6 分(不少于0.6分),每高1%扣 0.9 分(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注:评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以及计算结果均只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3.3(2) | 施工组织设计 | 1、评标委员会按下列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3、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不包含第4项篇幅扣分)。 4、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每超过1页的,扣 /分。 | |||||
评审因素 | 分值 | 页数要求 | 评分标准 | ||||
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 (0分-1分) | / | 评委酌情打分。 |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0分-1分) | / | 评委酌情打分。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0分-2分) | / | 评委酌情打分。 | ||||
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 | (0分-2分) | / | 评委酌情打分。 |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0分-1分) | / | 评委酌情打分。 |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0分-2分) | / | 评委酌情打分。 |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 (0分-1分) | / | 评委酌情打分。 | ||||
2.3.3(3) | 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 | 1、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无日期的以竣工备案证书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为1400万元及以上室外配套工程,有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 2、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无日期的以竣工备案证书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为1400万元及以上室外配套工程,有一个得1分,最本项最高得1分。 注:(1)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以下资料,且缺一不可: 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缺一不可,其中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否则不予认可:a.经过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如无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章的则须提供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此项目招标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盖备案章;b.提供进场交易证明(必须是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颁布的);c.提供有形市场(业绩所在地省(市)招投标网站或省(市)行政部门政务网站或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站)查询到的中标公告(公示)截图,并提供查询网址;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加分的业绩工程中担任的职务必须是项目经理,以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中描述为准,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登记表)未描述或描述不清的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描述为准,上述材料均未描述或描述不一致的不予认可。 (3)投标人业绩与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工程业绩时,二者不重复计分。 (4)如提供的业绩为总包合同,需提供室外配套工程部分造价证明材料,造价金额必须为1400万元及以上,否则不予认可!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江苏省淮安市深圳路26号国联集团9楼910室 | 地址: | 淮安市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6号 |
邮编: | / | 邮编: | / |
联系人: | 张经理 | 联系人: | 于青 |
电话: | 18952306637 | 电话: | 0517-80528166、15161780330 |
传真: | / | 传真: | / |
电子邮箱: | / | 电子邮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