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余路快速化一期工程( 涉铁段)施工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信息发布时间:2024-11-18 16:05:23 来源:南通市交易平台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幸余路快速化一期工程(涉铁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幸余路快速化一期工程(涉铁段)(项目名称)已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通行审批[2023]21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南京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南京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南通市崇川区

2.1.2建设规模:幸余路快速化一期工程(涉铁段)主线依次下穿在建沪渝蓉高铁、现状宁启铁路;ES 匝道、SE 匝道依次下穿在建沪渝蓉高铁、现状盐通动走线、现状宁启铁路。幸余路主线工程长 275m,幸余路SE 匝道长 155.3m,幸余路ES 匝道长 153.8m

2.1.3合同估算价:29000万元。

2.1.4工期要求: 54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招标内容如下:幸余路快速化一期工程(涉铁段)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 U 型槽、框构工程、设计线路加固、工作坑防护、临时排水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铁路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3.本工程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资格审查必要条件为: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②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特别提示: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电子注册证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对象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②凡是出现在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中未解禁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将不予受理投标(包括但不限于苏清办[2024]12号文)。

③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年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负责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④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要求按苏建函建管〔2022〕387 号文执行。

3.4 本工程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实际增设的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投标人企业自2019年111日(以“竣工/交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6000万元(以施工合同金额为准)及以上的上跨或下穿铁路营业线立交工程施工业绩。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交工验收证明(竣工/交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交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铁路主管部门关于上跨或下穿铁路的立交工程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以上四项业绩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3.5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2 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前推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前推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个月(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前推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6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构成联合体成员总数不超过2家,且应满足:联合体各方(包括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联合体成员单位)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须具有3.4款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联合体各方(包括联合体牵头单位及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再单独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双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须提供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到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

3.7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只针对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不通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 11  18 日至2024年 12  10  14  00 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标证通”、“国信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 12  10  14  00 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定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9. 特别提醒:

9.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9.2本工程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

9.3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0万元整。

9.4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系统,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供纸质投标文件5份、含电子文件5份,递交至招标代理单位。

9.5软件技术支持电话:4008503300。

9.6特别提示: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切勿对CA证书进行任何变更或延期,否则将会导致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CA证书若需变更或延期,请撤销使用变更或延期前CA证书所制作的已上传的投标文件,并在CA证书完成变更或延期后重新制作上传投标文件。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南京上铁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33号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联系人

陈伟

联系人

丁毛林  苏飞

电话

025-85838268

0551-62220291  18715141661

 

2024 11  18 


附件:评标办法

采用评定分离

(综合评估法:采用两阶段评标)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入围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评标入围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1.2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1.评标入围方法:

直接确定:

方法一:全部入围;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A。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暗标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2.2.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动态核查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如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1.4.2 项规定

诚信承诺书

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规定其他要求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第3.4条所列情形

详细评审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本项目综合评估法采用两阶段评标

“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人业绩”和“投标报价”两部分

择优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人业绩得分汇总排名靠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按投标人超过12个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末位排名存在两个及以上得分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

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人业绩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

?带入□不带入

2.3.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第一阶段评细评审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18

2)投标人业绩2

3)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0

第二阶段评细评审分值构成:

4)投标报价:80

5)投标报价合理性:0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招标人直接选择方法五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一种。

方法一;方法二;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97%、97.5%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97%、97.5%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Q1值取值范围:65%、70%、75%,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K2取值为:100%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2.3.3

投标报价的偏率计算公式

=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3.4(1)

施工组织设计

1.评标委员会按下列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3.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不包含第4项篇幅扣分)。

4.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不作要求,总页数不得超过100页,每超过1页的,扣0.1分。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2

1.4-2分提供得0分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2

1.4-2分提供得0分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2

1.4-2分提供得0分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2

1.4-2分提供得0分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2

1.4-2分提供得0分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2

1.4-2分提供得0分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2

1.4-2分提供得0分

涉铁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4

2.8-4提供得0分

2.3.4(2)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标准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自2019年9月1日(以“竣工/交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6000万元(以施工合同金额为准)及以上的上跨或下穿铁路立交工程营业线施工业绩得1分/个,满分2分。

1.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交工验收证明(竣工/交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交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铁路主管部门关于上跨或下穿铁路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以上四项业绩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资格审查中的投标人企业类似业绩与评分标准中企业类似业绩可以重复。

2.3.4(3)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不采用

2.3.4(4)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1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0.6分,每高1%扣0.9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2、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3.4(5)

报价合理性得分标准

不采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评标入围

2.1.1 评标入围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初步评审标准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

2.3.1 分值构成

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4)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报价合理性: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4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报价合理性: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评委和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评标纪律和其他评标有关规定。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第一阶段评审

3.2.1 初步评审

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招标文件需要作出无效标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3.2.2 评标入围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规定的标准在初步评审后确定进入第一阶段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2)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全部确定为进入后续第一阶段详细评审程序入围投标人。

3.2.3 第一阶段详细评审

1)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对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人业绩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人业绩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

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

按本章第2.3.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按本章第2.3.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计算出得分 B

按本章第2.3.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C

3.3 第二阶段评审 

公布第一阶段评审情况,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文件进行第二阶段评审。

3.3.1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

1)投标报价重点评审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或者工程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被否决。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招标人可以在第二详细评审阶段以书面方式提请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重点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提请合理的,按照上述第二款的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重点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人的提请不合理的,可以拒绝招标人的提请并做出书面说明。

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按本章第2.3.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按本章第2.3.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计算出得分E

3.3.2 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3.3 投标人最终得分=A+B+C+D+E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不因任何情形而重新确定;第二阶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因无效投标导致投标人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再递补。

3.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3.5款的规定进行。

3.4 无效标认定

3.4.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2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未在诚信库备案的;

2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的;

2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

28)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格式,无法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 推荐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不排序)

3.6.1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4.3 款规定的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标候选人。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不少于3名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3.6.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的评审结果。

3.7 评标争议处理 

3.7.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2 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决议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时,须明确表明意见,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7.3 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

1)按本章3.4条款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的;

2)按本章3.23.3条款对投标人有关资格、信誉、业绩、报价等认定的;

3)按本章3.5条款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认定的;

4)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或报价的;

5)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标候选人;

6)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3.7.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7.5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半数以上 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场重新评审。

3.7.6 在评标过程中,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情形外,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