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FFJSZ2024020002003西区初中校新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2024-10-09 19:11:51 来源:扬州市公共服务平台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区初中校新建工程已由扬州市邗江区行政审批局以扬邗行审投[2023]14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西区初中校新建工程施工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文昌路南侧,站南路东侧
    2.1.2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4852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3781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0708平方米,体育馆单跨跨度39米。
    2.1.3 合同估算价:32000.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6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01日,竣工日期:2026年07月23日
    2.1.5 其他:
    2.2 招标范围:西区初中校新建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新建教学楼、实验楼、体育馆、行政楼、报告厅、食堂等,配套建设停车位、室内外管网、景观绿化、道路广场、体育场及强弱电等工程施工。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金额2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厂房、住宅除外),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自2022年10月09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3年10月09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4年07月09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五、资格审查文件获取
    5.1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4年10月09日至2024年10月15日;
    5.2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
六、资格审查截至时间
    6.1 资格审查登记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09时30分。
    6.2 资格审查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09时30分。本次资格审查采用网上资格审查。各投标单位请于2024年10月22日09时30分之前上传电子资格审查文件,电子资格审查文件应使用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中资格审查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生成。并按网上电子化招投标要求通过系统上传不加密资格审查文件,未上传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七、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方案与定标方案详见资审招标公告附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九、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500000.0元人民币,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栏附件
十、联系方式
招标人: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北路8号
地址:扬州市润扬北路19号
邮编:225000
邮编:225000
联系人:王工
联系人:陈媛、徐学文
电话:0514-82120352
电话:18012129848
传真:0514-82120352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十一、备注
    备注:一、 本项目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因公告模板设置原因,评标标准与细则以及定标方案请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附件栏具体查看。评标方案本工程采用两阶段评标,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文件和信用评价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技术文件和信用评价得分,选择技术文件及信用评价得分汇总排名前n名(投标人超过 12个的,n=9;投标人 9-11 个的,n=7;投标人为 8 个及以下的,n=5)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开标评标。 若第n名出现得分相同时,则取技术文件得分高的进入第二阶段的开标评标。第二阶段:报价文件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文件及信用评价得分带入第二阶段评审。(一)评标细则:总分 100分,其中投标报价:79分,施工组织设计:16分,信用分:5 分;具体明细详见公告附件。(二)定标因素(如以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为准):(1)企业实力:①资质等级(以资质证书为准);②企业资产负债率(提供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真实有效的相关报表); ③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接的最具代表性的房屋建筑工程(厂房、住宅除外)业绩(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不超过10项)(2)企业信誉:①2021年1月1日(奖项时间认定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以来,投标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如“鲁班奖”、“詹天佑奖”、“扬子杯”等(不超过10项);②2021年01年01日以来,投标人过往工程的履约评价;③2021年01年01日(奖项时间认定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如获得建筑业“先进企业”;(3)项目负责人答辩:定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出答辩题目,采用明标书面答题的形式进行,各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书面作答。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答辩。 二、 因招标公告模版设置问题,有不一致处,以招标公告备注栏内容为准。投标人近三个月(2024 年7 月 至 2024 年9月)内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截止日前成立不足 3 个月的新办企业只需提供缴纳名册(名册中包含授权委托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新成立企业距投标截止日不足30日的,可不提供证明材料(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

2024年10月09日